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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号署令评议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5-05-18 15:57:40

《企业信誉管理暂行办法》(225号署令)评议

 

认真拜读,从立法意图、内容、逻辑条理以及可操作性等几个方面评判,是上乘之作。

 

守法便利得到了比较显著的体现,对原有的AA类企业而言,将带来明显的便利和效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AEO认证是一个国际性的海关信誉企业品牌,目前中国和韩国、新加坡、香港、欧盟等国家地区签订了AEO互相承认的协定,意味着中国海关认定的AEO企业货物出口到互认国家地区即可享受AEO便捷通关待遇,因为美国实施的C-TPETAEO稍有差异(至少在称谓上),中国和美国之间的互认还在进行中,应该很快确定下来,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互认证谈判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之中,对伟创力原先的AA类以及符合AA类条件正在争取申请的企业而言当然是一件好事;

2.       认证AEO分为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就我了解的情况,原有AA类将自动转换为高级认证AEO,但A类企业怎么办?需要根据新的AEO标准进行从新认定?或许AA类转换为高级认证,A类转化为一般认证

3.       高级认证AEO企业海关的优惠和便利还是有实质性的吸引力的,A)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将大大低于其他企业,按稽查司企管处的意见,要明确规定不得超过0.5%,而目前的平均查验率在6%左右,可想而知,AEO查少了,其他的就必定要增加,两者的差异将逐步凸显;B)口岸发生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方面的争议的,可以先放货,海关和企业之间争议的协商解决不影响货物的正常通关,这是一个看上去不起眼,但实际非常有价值的制度安排,因为目前海关和企业之间因价格、归类发生关税争议,名义上是可以磋商解决,但货物压在港口码头,两者扯皮,海关悠哉悠哉,企业心急如焚,很多情况下,企业为了营运,不得不屈从接受海关意见,现在高级认证AEO的货物放行不受影响,企业的谈判压力就可以大大减轻,成果的几率一定会显著提高;C)海关协调员制度,这个制度是龚正在本世纪初根据二八定律在深圳海关首创的举措,就是海关重点关注、关照定点优质企业,让指定的海关协调员及时帮助这些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进出口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为企业反应积极、评价相当很高,逐步推广,现在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对入围企业而言相当于无偿获得的一个海关保姆

4.       因为AEO属于海关高度信任企业,今后,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在任何便利优惠的政策制度实施方面,AEO高级认证企业一定具有独享或者优先权;

5.       当然,对大企业而言,尽管设定了年度100万的处罚降级,但因为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严重不合理,小小的程序性违规都要按照标的物总值的百分比处罚,发生100万以上的处罚概率就很大,要保持AEO资格还是需要特别注意,稍不留神,一个小小的失误或者疏忽就可能酿成撤销认证的严重后果;(对这个条例的修订推动工作我已经作了一段时间,已经得到总署政法、缉私警察局领导的高度认可,只是条例修订需要经过国务院层面,难度比较大,还在继续努力中);

6.       有待解决的问题:

A)  对目前的A类企业如何过渡;

B)      AEO的认证标准制定;

C)      第三方认证的资格、认证意见书的采信程度;

D)     目前已经进入AA类企业申请流程的企业怎么办?

E)      外国AEO企业出口到中国,但国内收货人不属于AEO企业的通关程序----也就是说,既然出口方属于诚信企业,那么作为进口方而言,是否也可以享受一定的通关便利;

F)      对代理报关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有关认定标准和标准适用有待商议;

G)     对违规的定义有待商议;

H)     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不合理条款的修订要尽快实施。

 

期待稽查司再接再厉,善始善终,能够拿出一个真正的好办法。

 

江小平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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