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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内销审价制度再思考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5-05-22 15:12:58

保税货物内销审价制度再思考

 

 

加工贸易出现的原始动因非常简单,中国的劳动力便宜。通过加工贸易,我们将数亿富余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使得其价值得到了充分实现,成为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引擎。

 

将近三十年的发展,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消失,加工装配业务何去何从面临新的选择。

 

我个人赞同对加工贸易中两高一资类予限制甚至完全取消;但对保留下来的,即便是单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应该继续给予政策和制度扶持。这个观点和现在的转型升级不是十分吻合,但我以为,市场经济一个更加前置性的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自主权,政府的作用一是规则制定;二是正面引导。

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消失只是一个方面,我们应该同时要看到另外几个方面:1)劳动力成本优势没有完全消失;劳动力素质、基础设施以及产业配套等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对此有所弥补;2)加工制成品如果立足国内市场,那么即便没有国家政策性的保护措施,中国劳动力的优势依然能够抗上十年八年;3)最关键的一点是劳动就业本身的意义和作用,也就是说,劳动密集型企业,只要对环境、资源没有大的消耗,即便国家没有从中受益,单单解决劳动力也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成就,

 

所以,我的观点坚定而鲜明:对国家允许的加工贸易一定要想方设法继续扶持其生存,延长生命周期。

 

在加工贸易总体下滑的大背景下,鼓励内销是一条重要的出路,这个前提,我们鼓励加工贸易内销的核心是尽可能扩大初级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加工增值,这个应该作为后面加工贸易内销审价的一个指引。

 

假设进口原料全部直接内销,保税制度的意义就相当于延期交付进口税款,在这样的情况下,显然不应该实施保税制度,而100%出口的,则实施保税制度的优越性最充分,不需要展开讨论。但是在制定内销保税货物审价的制度前,首先应该对部分内销、部分外销的,内销比例达到多高的时候,用一般贸易代替保税制度更加可取这一点做一个研究和分析,大致划出一道杠杠来,在划出杠杠基础上保留一定的灵活度,因为不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是不断变化的,保税制度转一般贸易比较容易,反过来,一般贸易转为加工贸易则比较费劲,所以,实施保税制度的企业转向一般贸易的要更加慎重一些才好。

 

只有明确了高层次、前决性问题,才能进入到保税货物内销审价制度的具体操作条款。

 

1.范围;A)商品范围--- 保税料件,包括加工、未加工、纯保税料件及保税/国产料件混合加工;B)区域范围;全关境(包括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地区);C)企业范围:在海关合法注册登记的关务类企业;D)形态范围;原状态、合格制成品、次品、废品、副产品、边角余料、E) 加工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保税仓储;排除:F)  作为走私案件标的对象的保税货物(没有深入思考,大概猜测出于简化海关案件处理);G)保税货物灭失(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失误两种)                

2.关键点一:究竟以哪一个时间点作为货物审价基点?基本有两个选择,第一是料件进口时的价格;第二是货物内销时的价格。从鼓励国内增值角度,我比较主张采用料件进口价;至于区内、区外、不必过于计较,需要考虑的主要是来料加工部分,由于料件进口时价格确定及审核都很宽松,将进口料件价格当作最后的内销估价依据当然不妥,但如果采用这个制度,可以通过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一样申报价格或者按照一般贸易方式采用其他的估价选择这个途径来解决。采用料件为基点的最大好处是进口货物的审价制度相对完善,价格的可获得性比较充分,对企业而言也是负担比较轻的一个安排,另外,海关专业队伍也比较强,实施及应对比较容易。采用一个新的‘内销成交价’则实在是不敢恭维,已经写了文章,好戏还刚刚开场,只是制度不完善最后吃苦、倒霉的永远是企业;当然,采用料件进口价对企业也有些不利的影响,主要是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变质料件以及灭失货物等,如果按照进口料件价格征税,企业有点吃亏的意思,对此主要还是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态度,作为政策制定的一环,应该对此进行一些初步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全国一年的此类货物总量、总值,进行大致测算,如果宽松一点,就采用海关估算价格处理,除了进口料件价格外,另外一个企业最乐意接受的应该是‘拍卖价’,特别是网上拍卖价。可惜的是目前的网上拍卖似乎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采用企业/海关协商价,为了公平起见,由海关将每一单货物照片以及单价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3.关键点二:归类问题: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绝大部分为成品,而成品中无法回避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商品归类,一个手机大约需要2千个零部件,一批手机内销,怎么应对?逐一归类、估价,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我的观点是按照最后内销时商品,也就是手机的商品编码来归类征税。除了成品内销的归类,还有预料,也同样有这个问题,每种商品数量都很小,但品种非常多,怎么办?我也建议采用打算用此料件们生产的成品来归,降低征税成本。当然,由于料件和成品之间的税率有差异,具体某一方必定会遇到吃亏或便宜的问题,但我的看法是总体平衡就应该接受。但这么关键的一个问题,211号署令居然连提都没有提,实在令人佩服直至。

4. 保税货物的内销只要把这两个问题明确了,一切都迎刃而解,在原先的审价办法中增加一个章节或者原有章节增加相应条款就可以了。但现在单独出一个办法,而这个办法又是如此的残缺不全,基层海关拿了这个办法怎么办?是由原先的关税部门来承担还是由加贸部门来承担?

如果由加贸部门来承担,加贸部门原有的知识结构能够胜任吗?关税部门来承担也有问题,办法中这么多的残缺哪个部门来解释、细化?

 

一切都未知,且拭目以待之!

 

江小平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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