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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5-05-22 15:17:35

 

对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1.              明确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覆盖范围: A)海关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对象范围应为所有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就我所知,目前全国范围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总数为40万家左右,其中有些企业的进出口活动比较频繁,有些则较为零星,作为一个制度,不管频繁还是零星,明确将所有海关注册企业纳入分类管理是必要的,同时明确,既没有发生符合降级条件情况,也没有达到升级条件的企业统一设定为默认类别(譬如B类);

2.              明确企业分类管理的目标:由目前的‘橄榄形’转变为‘倒金字塔’型。由于AA类企业的条件过于苛严,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这么多年下来,全国海关的AA类企业仅为2000多家,A类企业数量不详,估计为2-3万家,绝大部分属于中间的B类,对大范围实施贸易便利化制度并不有利。之所以提出‘倒金字塔’形的分类结构,理由有两点:其一是绝大多数在海关办理了注册手续的企业属于遵纪守法型企业;其二是只有在大部分、绝大部分企业能够享受到海关实施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这样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才是真正有实际社会价值的制度。一个非常鲜明的事例是海关对进出境旅客实施红绿通道制度,如果80%以上的旅客纳入红通道,那么这个红绿通道制度的实际效果就必定大打折扣;

3.              简化分类:建议将目前的5类(AAABCD)调整为4类,AA---优秀、A良好、B---达标、C严格管理;分得太细不但让制度变得十分繁琐,而且没有实际意义,不利于制度的实施;

4.              认证程序:所有企业获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默认为B—达标类,没有发生降级情事的一直延续(办理登记证年审制度是否需要坚持在我看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达到AAA类条件的调整为AAA类,发生降级情事的,调整为C级;

5.              企业规模大小不应该成为企业分类的一个条件,任何企业都是从小做大,只要能够积极配合海关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就应该给与AAA类,鼓励、促进其发展;

6.              引入‘第三方验证’。明确要求,AAA类企业需要经过申请和验证,其验证可以由海关进行,也可以由经海关核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相关的验证内容、验证流程以及验证报告的采纳等等需要以制度方式明确;

7.              对降级标准要重新设定,目前的三万元处罚降级标准让非常多的AA类、A类企业痛苦不堪,具体意见为:累计处罚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上年进口总额(出口违规类);进口总额(进口违规类)的千分之X(具体可以再商议)才符合降级要求。同时,对企业自身没有责任,没有过失的处罚,譬如因境外发错货引起的进口申报不符,海关进行处罚的罚金不应计入累计处罚额;

8.              引导企业强化关务合规的真正动力是:一旦达到AAA类标准,应当从制度上明确通关及关务管理方面的显著便利和优惠。譬如明确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比例大大低于普通企业;AA类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实施信誉核销等等;还有哪些企业最为关切的便利措施,请大家都提意见和建议;(我在此提出几点:一个是集团型企业的集团担保----海关现有的担保办法将担保限定在银行担保,对海关而言,自然是最简便、最有效,但对企业而言,银行担保也是有成本的,对于大型的集团性企业而言,我建议可以采用集团担保或者集团内大企业----净资产总额一定比例内的相互担保也未尝不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另外一个是信誉特别好的企业还可以采用‘第三方’查验制度,海关在码头查验货物需要比较高的时间和人工成本,如果能够将查验转移到企业拆箱环节,由海关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单货核对并出具报告,是一个有利于企业和海关的好办法)

9.              对企业级别调整的权限,目前AA类企业遭遇降级后,直属海关认为有点冤枉,希望能够继续维持,但目前这个权力在总署稽查司,我个人观点是这个权力应该下放到直属海关,但可以将维持的理由和详细背景报告总署,总署经过审核,认定其中特别不靠谱的,可以行使否决权;

10.         建议删除其他部门的‘不良记录’对企业的关务信誉级别的条件限定。其他部门对企业不良记录可能多种多样,原因也非常复杂,笼统将其作为海关信誉级别的审定条件,是海关给自己找不自在。如果需要参考其他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评判,可以通过验证环节加入一项内容作为参考就可以了;

11.         强力建议采用‘企业关务合规信誉级别’。合规这个概念在海关的正式文件中一直没有出现,现在是引入这个概念的时候了。关务合规是企业和海关共同的目标;也是一个共同的努力过程。在倡导关企合作的大背景下,尽早启用对企业而言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

12.         企业分类级别的调整流程应该公开。某深圳外贸企业进口环节发生违规情况,案件还在调查、处理过程,但系统中该企业似乎已经进入黑名单,票票彻查,如果是大企业,也是这样处理的话,影响就大了;

 

江小平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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