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CONTENTS
国际海关政策动态
国际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FA)动态
TFA 签订最新进展
UNCTAD 推出港口绩效指数
世界经济论坛提出公私数据协作 5 项原则
CBP 完成可互操作性测试以提高供应链透明度
新加坡与美国将深化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合作
沙特与韩国海关同意改善供应链安全
阿布扎比海关在系统中推行实施区块链技术
报告及评论摘要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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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 技术大会重要成果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世界海关组织(WCO)技术大会在越南河内闭幕(会议情况见上期动态)。在“拥抱数字时代:善用技术、培养新一代海关专业人才”的主题下,大会强调了人力资源在引领创新和技术部署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为此有必要搭建政策框架,开展对海关关员的教育培训和科技扫盲。大会增进了海关对数据治理和建立数据生态系统的理解,强烈呼吁要在技术部署的诸多方面实现标准化并强调 WCO 在数据模型和统一文件格式方面的工作。大会还提高了对海关与其他政府、产业和学术部门之间合作的认识。2024 WCO 技术大会和展览将由埃及海关主办。链接 LINK
《协调制度》新版修订周期将延至 2028 年
于 10 月 12 日结束的 WCO 协调制度委员会第 72 届会议决定,将下一版《协调制度》(HS)的修订审议周期由原订的 2027 年延长至 2028 年,新版 HS 将于 202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由于新冠大流行对审议过程造成滞后影响,延长审议周期将保证新版 HS 修订建议的起草和通过有足够的时间。但这一延期仅为特殊例外,并不影响 HS2028 版之后修订周期的长度,HS2028 之后版本的修订仍将遵循五年的修订周期惯例,即 HS2033 将于 2033 年正式实施。在本次会议上,HS 委员会完成和通过了对 HS2028 目录或注释的 9 项修订,对现行 HS2022 版注释的 3 项修订,以及 20 个新的归类意见和 36 个归类决定。作为世界统一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HS 自 1988 年实施以来已经过 7 次修订,现行版本为 HS2022 版。链接 LINK
中国海关代表当选 WCO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主席
在 10 月 13 日召开的 WCO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TCCV)第 57 次会议上,中国海关代表林倩余当选 TCCV 主席。这是中国代表首次当选该委员会主席。链接 LINK
【点评】
林倩余自 2013 年起代表中国海关参加 TCCV 会议,2020 年当选 TCCV 副主席,此次当选主席是她潜心深度参与海关估价领域国际规则制订长期积累的结果,显示了 WCO 成员对中国海关参与海关估价国际合作所作贡献的充分认可。至此,中国海关也实现了在 WCO 所有关税三大技术专业委员会(协调制度委员会、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担任过主席的成就,同时也实现了在管理《 WTO 海关估价协定》的两个委员会( WTO 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均担任过主席的成就。
WCO 与 OECD 签署新的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合作
10 月 24 日,WCO 秘书长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签署了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以扩大合作领域与确保两个组织的伙伴关系。新的谅解备忘录包含几个关键领域:海关与税务部门合作(如海关估价和转移定价事宜)、可持续贸易、非法贸易应对以及商业欺诈(包括金融犯罪以及与原产地、归类和估价有关的欺诈行为)。此外,新谅解备忘录还涉及数据集和统计数据的交换。链接 LINK
美国加严对华先进半导体出口管制
10 月 17 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更新对先进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超级计算物项向中国等相关国家的一揽子出口管制新规,并将更多的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新规旨在增强管制的效力并进一步防范逃避限制的路径,以堵塞去年 10 月 7 日发布的出口管制规定的“漏洞”。加严的出口管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调整受限先进计算芯片的判定参数,取消了原规则中的连接速度参数,选择采用性能密度参数,以达到对可能出现的“灰色区域”芯片种类限制的目的;
2. 为防止规避,将出口受限管制的地理范围扩大到总部设在中国及中国香港、澳门的任何公司,并将许可审批要求扩大到 40 多个国家;
3. 扩大了受限半导体制造设备的范围,同时增加对半导体制造设备向更多国家出口的许可审批要求;
4. 将包括中国 13 家企业在内的更多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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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紧成员国出口管制协调
继 9 月 15 日发布更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授权法案之后,欧盟委员会于 10 月 26 日宣布首份欧盟成员国国别出口管制汇总清单公布。该举旨在“保证敏感技术不落入错误的人手中,为欧盟层面的出口管制协调更好地铺平道路”。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从此可以对列入欧委会清单的其他成员国施加出口管制的物项在欧盟层面实施“自主”管制,对相关物项出口施加批准要求。首份清单包括荷兰对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管制,西班牙对量子计算、增材制造( 3D 打印)以及其他新兴技术的管制。汇总清单将根据成员国向欧委会通报新的或修订的国别管制措施随时更新。链接 LINK
欧盟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无效
9 月 21 日, 欧洲法院(ECJ)就涉及欧盟委员会《欧盟海关法授权法案》(UCC DA)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定依据《欧盟运作条约》和 UCC 规定,本案中 UCC DA 规定的“税号改变”标准应被视为无效。根据 UCC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对于由一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 其原产地应为产品经过最后的、实质性的和具有经济意义的加工的国家。这种加工应导致生产出一个新的产品或代表重要的制造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权在授权立法中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时须满足该“实质性改变”的具体要求做出有约束力的补充规定。本案涉及产品为欧盟综合税则(CN)编码 7304 41 项下的冷拔或热轧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根据授权立法 UCC-DA 附件 22-01 列表规则(list rules),该产品的具体原产地标准为“ 4 位税目改变,或由本税目 6 位子目 7304 49 项下空心异性材改变)。ECJ 做出结论,授权法案规定的“税目改变”(CTH)标准有悖于主法 UCC 第 60(2)条关于“实质性改变”的规定,判定如果对产品的加工给产品性质带来明显的改变,即使未导致税号改变也应视为实质性加工。欧委会对钢铁管和空心异形材采取不同实质性改变判定标准相互矛盾并造成歧视,依据 CTH 标准确定相关产品原产地属于明显判定错误。鉴于授权法案只应对主法 UCC 做出补充性规定,欧委会超越了授权权力。链接 LINK
【点评】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非优惠贸易政策的实施,包括最惠国关税待遇、原产地标识、国别配额和许可证、贸易救济措施以及贸易统计。根据 WCO《京都公约》和《 WTO 原产地规则协定》,“税则归类改变”与“增值百分比”和“特定加工工序”为国际通用的三个判定货物加工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这有利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应用在世界范围的相对规范。ECJ 的最新判决将动摇欧盟授权法案列表规则的约束性地位,增加输欧盟货物非优惠原产地判定的不确定性,或将造成广泛影响。
英国与韩国原有自贸协定规定将延长两年
英国与韩国谈判最初的贸易协定时,韩国允许作为欧盟原成员的英国在产品中使用欧盟成分,以满足欧盟 - 韩国原产地规则和通过欧盟运输货物。这两项有时间限制的条款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期。近日两国协商将其延期两年,期间英国对韩国商品出口仍按原规则有资格获得低关税或零关税,以保持英国商品在韩国的竞争力,包括汽车、食品和饮料等的制造业预计将从中受益。两国计划今年晚些时候开启增强版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制定新的永久性规则。链接 LINK
TFA 签订最新进展
TFA 的核准成员数为 156 ,占比率为 95.1% ,全部 WTO 成员执行 TFA 承诺比率为 77%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无变化)。来自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Database链接 LINK
UNCTAD 推出港口绩效指数
港口绩效指数对全面了解港口运营至关重要,使用港口绩效指数有助于了解港口效率,为决策提供参考,提供绩效基准,方便港口社区沟通,提升港口透明度和责任担当以及帮助更好地进行政策和法规制订。2023 年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港口绩效指数从七个方面对港口绩效进行评估:港口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状况、船舶操作、弹性、货运业务以及可持续性。链接 LINK
世界经济论坛提出公私数据协作 5 项原则
COVID-19 后疫情时代吸取的关键经验教训之一是需要确保关键供应链的业务连续性,并提高海上门户以及相关物流链的韧性。鉴于海运系统较为复杂,世界经济论坛和麦肯锡提出了公共和私营部门数据协作的新范式,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是单一窗口、港口社区系统等数字港口基础设施平台和港口停靠流程优化的关键。世界经济论坛认为海运贸易供应链中公私合作的5项原则是:利益相关方参与、数据治理、数据整合、变化管理以及经济持续性和可测量性。链接 LINK
CBP 完成可互操作性测试以提高供应链透明度
美国海关近日完成首次可互操作性测试。这次测试着重于石油管道和钢材供应链,两个行业的一些最大的企业参加了测试。该系统改善了工作环境,实现了无纸化和实时数据交换,提高了安全度并加快了海关的及时反应。系统还涉及传统和非传统供应链参与者的数据交换,使 CBP 能够实现货物到达前信息和 ACE(美国单一窗口)中已有数据的整合。CBP 承诺将促进全球可互操作性作为其总体海关现代化的一部分。2024 年,CBP 将继续投资通过全球可互操标准来实现技术解决方案的融合,注重电子商务、天然气和食品安全领域。链接 LINK
新加坡与美国将深化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合作
近期,美国和新加坡承诺深化其“战略技术伙伴关系”,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和数据治理、生物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技术供应链、国防创新以及量子信息科技等与高端及新兴技术领域相关的六个重点领域启动新的“双边倡议”并加强合作。双方宣布成立双边人工智能小组,该小组将进一步推进“共享原则和深化信息交流,以实现安全、可信和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创新”。链接 LINK
沙特与韩国海关同意改善供应链安全
沙特税务与海关署(ZATCA)署长 Suhail Abanmi 与近日到访的韩国海关署长 Kwang Hyo 签署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备忘录,以便为经两国海关认证的企业相互提供通关便利,改善供应链安全。ZATCA 还介绍了沙特旨在统一各通关部门努力所实施的“两小时清关”项目,以及在 ZATCA 所有税务及海关部门利用人工智能改进数字化服务质量的“数字化雇员”服务。链接 LINK
阿布扎比海关在系统中推行实施区块链技术
阿布扎比海关为扩展其“隐形海关系统”愿景,在 10 月 16-20 日于迪拜举办的 GITEX Global 2023 展会上推出了数字平台“Trade Chain”。这一先进平台与全球贸易区块链平台整合,增强了货物运输监控和清关程序的能力,预计可减少货物清关所需的时间和工作量达 80% 之多。该平台还可以提高海关与相联实体之间数据交换的速度,并保证海关和其他平台使用者共享数据的私密性,加强供应链安全。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研究,预计到 2025 年,海关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全球市值将增长到 200 亿美元,每年全球海关成本可节省高达 2000 亿美元。链接 LINK
ESCAP 关于亚太地区数字贸易规则和协定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情况的报告
联合国亚太经社会(ESCAP)最近推出的研究报告指出,全球层面,WTO 电子商务谈判有可能在年底前达成双边协议,电子商务规则可能成为数字贸易合作的参考文件;区域层面,越来越多的优惠贸易协定包含了数字贸易条款,数字经济协定的数量也在增加。亚太地区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合作的情况不均衡—东亚和东南亚的各类区域协议中包含了数字贸易条款并签订了许多数字贸易协定,但中亚和南亚在这些方面较为落后。报告认为规则不统一会影响数字贸易的效果,减少监管差异性对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国家参与跨境数字贸易也至关重要,而减少监管差异性可能需要可互操作的标准和互认机制。报告建议促进法律和技术互操作性,各国的国内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标准和文书,如参考现有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的各类标准,鼓励各国积极参与现有多边区域合作框架和协定,如《亚太地区跨境无纸化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链接 LINK
OECD: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暂停期的潜在影响
OECD 于近期发表题为《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暂停期的潜在影响》的贸易政策报告,报告分析了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暂停期的潜在影响,并给出政策建议。对电子传输的关税暂停或禁征政策是 WTO 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部长决定,为数字贸易提供支持。报告指出,暂停征收电子传输关税对潜在财政收入的影响很小,平均占海关总收入的 0.68% 或占政府总收入的 0.1% ,这些损失可以通过增值税或者商品及服务税收来抵消。就贸易影响而言,征收电子传输关税将对低收入国家贸易的冲击最大。对这些国家征收电子传输关税将使其增加投入成本,限制国内价值增值能力,降低其国内和国际竞争力。报告最后指出,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暂停期对包容性贸易很重要。暂停政策的失效可能会导致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贸易。鉴于较低的潜在财政成本和巨大的潜在利益,有充分理由延长暂停期。链接 LINK
【点评】
OECD 的报告结论为美国等跨境电子传输(如音乐、影片、书籍和 3D 打印软件等)出口大国的立场提供了支持,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从防止税收流失和保证贸易公平出发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取消关税暂停禁令,以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预计围绕 WTO 第 13 届贸易部长会议关于延长关税禁征令的谈判将更加艰难。
美国海关“事先披露”制度
CBP 在 1993 年《海关现代化法》(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引进 “知法守法"(informed compliance)和“责任共担"(shared responsibility)等观念,强调将主动守法责任赋予进口商。依据该法案,CBP 制定了事先披露制度(Prior Disclosure),即海关启动调查程序前,对于主动报告因其过失或瞒骗行为导致偷、漏关税及其他税费且主动进行足额补缴的相关责任人,可以免除金额处罚或其他行政责任。处于进口环节上的任何人都有资格成为事先披露方,事先披露的范围包括涉及重大虚假陈述、行为或疏忽的海关行政处罚,例如高报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逃避反倾销反补贴、原产地申报错误、错报自贸协定优惠等。事先披露事项应提交给 CBP 卓越中心或入境口岸海关。事先披露时间范围由进口人自行决定,CBP 建议的经验法则是要涵盖不受诉讼时效法律限制的违规行为,比如对瞒骗行为自发现之日起追溯 5 年。CBP 会指定专业调查人员处理事先披露的接受和确认手续。依据事先披露制度,接受事先披露有关材料的关键节点在于披露方是否在美国海关正式立案调查前主动披露或完全不知道海关进行调查,且必须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事先披露制度可为企业节约罚款费用和时间,并鼓励企业定期自我评估。链接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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