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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2015年4月22日单耗立法听证会会议剪影与意见汇总

作者:宋一毛发布时间:2015-05-26 11:32:51

时间:2015422日上午900---1145

 

主办:海关总署政法司、加贸司

 

参会代表: 英特尔、佳能、伟创力、三洋能源、睿库、普华、安永、毕马威、德勤、无锡公勤、琥博信息、神州数码、德和衡律所、联邦快递、深圳天地纵横、上海兴亚等22家来自制造、物流、企业关务系统开发、关务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务研究机构等代表共26人。

 

主要意见:

 

一、 对总署举行立法听证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举是海关贯彻实施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理念新举措,对提高海关立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企业普遍欢迎并愿意积极参与。

 

二、 为了提高立法听证实效,建议海关公布征求意见稿的时间能够提前并同时公布立法说明,以便企业更充分了解立法意图,背景及相关条款设置的缘由,更好地研究准备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通盘整合,225号署令(《企业信誉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零敲碎打,陆陆续续发了4个关联性公告,到现在已有半年多,还有不少缺项,致使办法无法有效实施,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 加工贸易管理的核心和基本目标要求是进口保税料件不得擅自内销。随着加工贸易行业范围的扩大、诚信类企业的比例增加、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水平提升、规模企业ERP系统的采用以及海关联网监管、特殊监管区围网管理、后续核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改革开放初期设定的单耗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海关应该从现有的“单耗"、“料号"、“项号"、“工单"这样的“牛角尖"中钻出来,在有效甄别合规型企业和高风险类企业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突出管理重点,解放诚信守法企业的同时释放海关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五、 就《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参会代表较为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1. 报核前单耗确定。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某一产品的准确单耗必须在该批产品完成后才能确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第一批成品出品、深加工结转、内销前申报单耗,将报核前申报单耗作为特殊情况下的选项,相比于原先备案时申报单耗有很大进步,但大家还是希望新规定能将报核前单耗申报作为一个常态性的制度选项;

 

2.《意见稿》中有关工艺损耗界定、单耗质疑、单耗磋商、单耗申报不实界定、单耗复核等制度设计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肯定,同时亦希望新规定能够从一线关员和加工贸易企业遵守、执行、实施制度角度出发,就适用对象范围、流程和步骤、单据及法律文书格式;时效限定等内容设定更加清晰的规定和指引;尽量避免“正当理由"或类似的含糊概念。

 

3.《意见稿》新增了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单耗管理规定,参会代表对此提出异议。从围网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考虑,入区企业如果在单耗、核销上和区外企业等同对待,物理围网的功能如何体现?自贸区内加工型企业是否也要比照处理?此条款和鼓励加贸企业入区的政策导向完全背离。

 

4.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提出了“企业自核单耗"管理制度设想,参会代表对此一致表示强烈支持和赞同。期待海关尽快启动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并予以推广。

 

5.对《意见稿》将单耗标准转为参考性内容十分赞同,希望在规定中予以明确,避免基层关员和企业之间在执行时的歧义。

 

六、其他建议

 

1.第十三条规定海关“依次"使用分析法、测定法、核算法和比较法确定单耗。代表认为单耗确认很大程度上是由行业类别和工艺流程决定,并不存在相关方法的先后顺序,也有可能是多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建议改为“海关可单独或混合使用……确定单耗"。

 

2.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有关海关行使管理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以及保税货物行使各项管理权已经由更高层次法律作出规定,实际行使没有障碍,无需在某一具体规章中再详尽载明。

 

3.第六条:建议修改:“加工贸易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可以选择在备案环节、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前或报核前向海关进行单耗申报。

 

4. 延期申报单耗属于常态,就不要再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了,属于变相的行政审批,且没有任何必要;

 

5. 第六条,事后申报单耗的,必须留样或图纸,但有些产品,譬如化工产品,留样/或图纸都不适用,一家企业只要按照海关要求做好仓库、车间、财务方面的单据保存,就可以满足单耗审核及核销要求;

 

6、第十九条:有关单耗申报不实界定,建议增加兜底条款“其他无主观故意情况下产生差异的",另外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差异是否也能列入申报不实的例外条款。

 

7.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没有突发停电、停水、停气、事故及灾害等)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建议不用括弧,改为“定义"条款对“正常生产条件"界定。

 

8.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中涉及到配方等信息的保密是义务。建议删除“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内容。

 

9.第八条,建议增加“单耗测定、计算方法"。

 

(以上内容根据听证会发言以及参会企业书面意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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