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5-06-03 09:33:39
工厂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部分海关不允许当地企业以“料件放弃”的方式处理保税料件。
l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等放弃给海关。
l 企业困难:
根据Shenzhen Multek、Fuyong以及Shuzhou工厂反映,企业虽然向当地海关提交过保税料件的边角料、残次品的放弃申请,但海关没有批准,因此保税料件的边角料、残次品仍然需要补税。
l 企业影响:
补税导致工厂的税负加重,增加企业资金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据统计,上述三家工厂因无法实行“料件放弃”而每年补税近166万元人民币。
l 企业建议:
希望地方海关允许企业实行保税料件放弃。
二、地方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口和内销料件价格,估价过高。
l 海关政策:根据海关总署第148号令,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才会估价。
l 企业困难:
--Shenzhen Multek 进口和内销小尺寸或低端的液晶显示片时,尽管工厂提供一系列的采购发票、合同等文件,但深圳口岸海关仍然按照大尺寸或高端的显示片价格来估价。单价由实际成交价格1.8美元/片增加到5美元/片。
--珠海工厂进口浮法玻璃片的成交价格是0.41美元/个,拱北海关估价为1.31美元/个。
l 企业影响:由于海关估价,工厂每年税负成本增加近70万元人民币。
l 企业建议:海关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征税。若有疑问,企业将提交相关的采购发票、合同、财务凭证等文件,配合海关进行价格审核。
三、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后,海关仍要求设备留厂自用。
l 海关政策:
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满后,海关仍然要求企业设备留厂自用。
l 企业困难:
当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后,留厂自用一段时间后,企业又打算销售或转让,海关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
l 企业建议:
企业能够自行处理解除海关监管后的不作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