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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

第129期 · 这样的退运是否合理?

作者:北京睿库发布时间:2022-05-05 15: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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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给我提供了两个集装箱进口货物被退运境外的实例,颇有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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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一:

2021年11月,某公司进口一个冷柜共15吨,价值5万美元的冷冻带骨猪后脚,海关查验发现箱体上的铅封号和申报单证上的铅封号不符。经与境外供货方联系确认,此柜货物在启运口岸被出口国海关开柜查验,换了新的铅封,导致封号不符,并表示可以让船公司提供证明文件。

但海关查验科不接受船公司证明,要求必须提供美国领事馆的证明文件,最终因客户无法提供海关所要求的文件,整箱货物在滞留了两个半月后,于今年1月底退运美国。 

事例二:

去年十二月,某公司进口一票冻猪肉,海关查验,认为冻猪肉内瘦肉比例低,认定为猪脂肪,要求境外政府机构对此前出具的卫生证书变更品名。供货商联系本国政府农业机构,得到的答复为该批冻肉瘦肉成分明显,肉眼清晰可见,认定货物为冻猪肉并非猪脂肪,拒绝变更品名。僵持的最后结果是货物全部退运回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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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分享以上信息的目的仅是讨论、解决问题,为避免对口岸海关及进口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对以上真实事例的相关具体指向性信息进行了虚化处理,如需要且必要,可提供详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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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
1. 进口集装箱铅封是由负责运输的船公司施加的,因出口国海关查验,拆卸原有铅封后再施加新铅封属于正常情况,最佳处理是船公司及时对运输单证上的铅封号作相应的变更。由于船公司工作疏忽而忘记变更,货物进口后被发现,由船公司出具说明似乎也应该被接受。我不是十分清楚的是发生此类情况的,海关直接退运是一个普遍性的标准化操作吗?如果这是一个制度性要求,合理吗?

2. 由出口国政府部门出具进口食品(包括冻肉)卫生证书的目的是证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国的食品卫生及安全要求,并不涉及到商品归类所牵涉到的税率、进口许可事项,在两国政府部门就一个商品的品名出现分歧,互不相让的情况下,是否只有退运一条路可走?







企业真正渴望的是海关的法律制度能包含应有的“容错和救济"成分,增加法律的“温度",体现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宗旨。譬如第一个案例,应该允许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纠错机会;海关所要求的证明,船公司资格条件似乎更加充分,没有当作第一证明人,至少也不应该将其排除在外。第二个案例,是否可以参照RCEP原产地第二十六条:“微小差错,在对货物原产资格无存疑的情况下,进口缔约方的海关应当忽略包括文件之间的轻微差异、信息遗漏、打字错误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显示在内的微小差错"原则进行变通处理?

总之,海关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监管理念的不断进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唯一路径就是深入实际,了解实情,倾听企业反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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