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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动态

国际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动态(29)

作者:北京睿库发布时间:2022-09-02 15:22:17






目录·CONTENTS

国际海关政策动态

  • 中国加入 DEPA 工作组成立

  • 美台披露“ 21 世纪贸易倡议"谈判授权

  • AfCFTA 秘书处推动《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实施

  • 英国启动新“普惠制"以及与乌克兰、GCC 、墨西哥自贸协定谈判

  • 英国就 STW 征求公众意见

  • 安第斯共同体授权成员国海关估价扣除运保费

  • 加拿大海关通过提前申报加速旅客通关

国际组织贸易便利化协议(TFA)动态
  • TFA 签订最新进展

  • WTO 发布最新货物贸易晴雨表

  • 全球贸易便利化联盟与孟加拉国签署谅解备忘录

  • 亚行评价 CAREC 区域十年间贸易便利化情况

报告及评论摘要

  • 2021 年南亚和西南亚地区数字和可持续贸易便利化调查结果

他山之石

  • 欧盟法院关于选择相同或类似货物以确定海关估价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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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国际海关政策动态

中国加入 DEPA 工作组成立

中国商务部消息,8 月 18 日,根据《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联合委员会决定,中国加入 DEPA 工作组正式成立,全面推进中国加入 DEPA 的谈判。下一步,中方将与成员国在该工作组框架下深入开展加入谈判。

DEPA 由 新西兰、新加坡、智利 于 2019 年 5 月发起,2020 年 6 月签署,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标志着包括贸易便利化在内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进入专项条约的新时代。中方于 2021 年 11 月提出加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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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披露“ 21 世纪贸易倡议"谈判授权
8 月 17 日,美国和台湾地区宣布就“美台 21 世纪贸易倡议"谈判授权达成一致,并将于今年秋天开始首轮谈判。谈判授权与贸易相关的目标和内容包括贸易便利化、良好规制实践、中小企业、农业、技术标准、数字贸易、环境、劳工、反腐败、国企、非市场政策与实践等领域。其中与海关和贸易便利化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将在以下方面做出规定:

贸易便利化:采用便利贸易的最佳实践,提高信息公布与透明度要求,简化边境程序,贸易便利化措施数字化,无纸化贸易与事先电子数据提交,易腐货物,货物放行、退运货物和快递,贸易信息保护,海关合作;

农业(包括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通过基于科学和风险分析的决策、完善和透明的规制实践便利农产品贸易,支持食品安全及可持续性生产的合作机制;

良好规制实践:网上及时获得管理与规制信息、在征求公众意见时给予足够时间和有意义的机会、保证规制决定基于高质量信息、科学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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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CFTA 秘书处推动《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实施

为帮助《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AfCFTA)成员切实在协定项下开展贸易并从中获益,AfCFTA 秘书处于 7 月 25 日启动“贸易指导行动"(Guided Trade Initiative)项目。该项目选择 8 个国家在试点基础上开始实施 AfCFTA 货物贸易,这 8 个国家是卢旺达、喀麦隆、埃及、加纳、肯尼亚、毛里求斯、坦桑尼亚和突尼斯。选择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出价均得到成员完全通过并已予公布。秘书处将帮助在这些参与实施试点国家之间测试预先选定的货物的贸易单证和程序,指导这些货物在进口国享受 AfCFTA 关税优惠通关。秘书处还于同日公布了 AfCFTA 电子税则(e Tariff book)。

7 月 8 日,AfCFTA 枢纽(AfCFTA Hub)项目启动。该枢纽是 AfCFTA 政府、政府间、私企和公共数字和伙伴平台互联的交汇平台,以方便简化中小企业创业实施 AfCFTA ,帮助他们克服在非洲统一市场开展贸易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复杂性和基础设施瓶颈。该枢纽设计旨在使 AfCFTA 成为世界上最具包容性的自由贸易区,成为一个满足小企业了解 AfCFTA 需要的单一可靠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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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启动新“普惠制"以及与乌克兰、GCC 、墨西哥自贸协定谈判
8月15日,英国贸易大臣特里威廉启动新的“发展中国家贸易计划"(DCTS)。DCTS 将取代英国脱欧前作为欧盟成员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欧盟“普惠制"(GSP)。DCTS 对进口到英国的 65 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原产货物减免关税,减免税产品范围超出 GSP 数百个,其中对原产于非洲 99% 的货物免征关税,可为英国进口商每年减免关税 7.5 亿英镑。DCTS 还简化放宽了原产地规则,以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全球贸易。

8 月 24 日,英国与乌克兰宣布启动数字贸易协定,以帮助乌克兰重建经济和保障民生。新的协定将消除数字壁垒和繁文缛节,以便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开展贸易。2021 年双方贸易额为 19 亿英镑,2020 年英国通过数字方式提供的出口占其向乌克兰总出口的73%。

8 月 22 日,英国与海湾合作理事会(GCC)开始第一轮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此前,特里威廉于 6 月 22 日宣布启动与 GCC FTA 谈判。GCC 成员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等六国。GCC 是英国第四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去年达到 331 亿英镑。预计双边 FTA 将为英国经济每年增加 16 亿英镑,其中 GCC 可能对进口食品和饮料、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的关税减让将给英国带来较大收益。

英国与墨西哥于 5 月 20 日启动双边自贸协定 2.0 版升级谈判。升级版 FTA 将为数字时代带来支持高技术、未来产业的崭新现代化协议。目前双边贸易关系价值约 40 亿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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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就 STW 征求公众意见
7 月 21 日,英国政府就单一贸易窗口(single trade window-STW)的相关设计和立法事项向公众发布咨询问卷。此次意见咨询源自 2020 年 12 月英政府发布的“英国边境战略"(UK Border Strategy)。该战略的目标为打造全世界最高效的边境,其中重要的一项方案就是 STW 。为确保 STW 的成功,政府向利益相关者征求关于相关必要法规修改的基本原则的意见。政府将对有关信息的收集、使用与分享等方面的法规作出修改,以确保法律与 STW 相互兼容。

咨询内容涉及如下四个领域,每一部分针对性地阐述了相关背景和建立 STW 的前景展望,以及政府的相应计划,并分别提出相应问题:

1. 信息的收集、运用与分享;

2. 供应链信息;

3. 国际信息分享;

4. 将 STW 过渡为边境交易数据的单一收集站。

英国现有的边境制度效率低下,体现在缺乏清晰指导,程序重复耗时以及缺乏制度性的标准化等方面,因而亟需建立一套数据化的申报、提交、处理单证的管理程序,同时促进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STW 一旦运作,英国政府和商业将在处理相关程序的时间和成本上直接获益。

STW 的部分服务平台将由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提供。英国内阁办公厅与 HMRC 将紧密合作,确保各个机构可访问所需的相关信息。HMRC 为此需要获得新的法律权利,并建立一系列新的信息分享渠道,进而获得在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收集并分享信息的权利与能力。

此次公众意见征求的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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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第斯共同体授权成员国海关估价扣除运保费
哥伦比亚贸易、工业和旅游部发布 6 月 4 日第 955 号指令,根据安第斯共同体第 894 号决定,对部分税号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暂时扣除所有国际运费、装卸费和保险费。此前,安第斯共同体于 3 月 16 日发布第 894 号决定,授权其成员国暂时从以 CIF 价格为基础的进口货物法定海关完税价格(2003 年第 571 号决定第六条)中扣除部分国际运费、装卸费和保险费。安第斯共同体成员目前包括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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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按照《WTO 海关估价协定》第八条规定,成员可自由选择是否将货物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计入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即以 FOB 或者 CIF 价格为海关估价基础)。目前除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极少数国家采用 FOB 价格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 CIF 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基础。安第斯共同体四国共同决定从海关完税价格中扣除国际运保费,将有利于我国向其市场出口企业降低成本,今后发展值得关注。

加拿大海关通过提前申报加速旅客通关

为了加快旅客通关,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为旅行者提供了在抵达加拿大前 72 小时通过 Arriard CAN 提交海关申报和移民申报的选择。旅客提前申报目前适用于抵达多伦多皮尔逊机场、蒙特利尔特鲁多机场和温哥华国际机场的国际旅客。通过提前申报,旅客在到达机场时在主要检查亭(PIK)或 eGates 花费的时间更少,从而缩短了到达大厅的排队时间。目前的数据表明,使用 Arriard CAN 可将旅客在自助值机柜台花费的时间减少约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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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国际组织贸易便利化协议(TFA)动态

TFA 签订最新进展

TFA 的核准成员数为 155 ,占比率为 94.5% 。全部 WTO 成员执行 TFA 承诺比率为 75.5%(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无变化)。

8 月 15 日,缅甸、坦桑尼亚向 WTO 通报其将延期执行 C 类措施。8 月 22 日,卢旺达、老挝、布基纳法索向 WTO 通报其将延期执行 C 类措施。
来自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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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发布最新货物贸易晴雨表

8 月 23 日 WTO 最新发布的货物贸易晴雨表显示,受俄乌战争和中国疫情封控等因素影响,2022 年一季度全球货物贸易增速由去年四季度的 5.7% 下降至 3.2% 。受俄乌战争持续和中国疫情管控放松的双重影响,全球货物贸易年增长将继续放缓,但在第二季度正式数据发布时可能仍能维持正数。在各项下行指标中最大的例外是集装箱运输指数(103.2),由于疫情限制放宽,通过中国港口的货运量增加,该指数稳固上行到趋势之上。

最新晴雨表与 WTO 今年 4 月发布的 2022 全年货物贸易增长 3% 的预测相符,但持续的俄乌冲突、通货膨胀压力和货币政策收紧等因素给预测增加了不确定性。WTO 将于 10 月发布修正预测。

WTO 货物贸易晴雨表是全球贸易的一个综合先导指标,提供货物贸易的实际轨迹相对于近期趋势的实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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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便利化联盟与孟加拉国签署谅解备忘录

近日,全球贸易便利化联盟和孟加拉国政府签署了一份正式的谅解备忘录,以明确 Bhomra 陆地港边境程序数字化的技术合作。联盟将与孟加拉国陆地港务局,以及包括海关清关和货运代理协会在内的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实现边境流程数字化。具体实施包括支持采用新的 IT 系统,使港口程序自动化,同时引入电子支付以提升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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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行评价 CAREC 区域十年间贸易便利化情况

亚洲开发银行(ADB)于 8 月 17 日召开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贸易便利化会议。会议总结了 CAREC 国家贸易便利化举措和发展,并提供了 CAREC 走廊贸易便利化绩效评估和监测(CPMM)数据。

事实表明,在过去 10 年里,CAREC 地区的贸易和运输便利化取得了巨大进展。海关和边境管理部门采取了更多的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简化了边境手续,并努力实现 CAREC 邻国之间的数据共享,部分国家采用了或正在考虑采用单一窗口。CPMM 提供了过去十年内本区域运输和贸易便利化的经验证据,并成为一个评估效率的实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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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报告及评论摘要

2021 年南亚和西南亚地区数字和可持续贸易便利化调查结果

8 月 16 日,联合国发布了 2021 年南亚和西南亚贸易便利化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分析了 10 个南亚和西南亚国家的数字和可持续贸易便利化的调查结果,指出南亚和西南亚地区 WTO 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率为 63.1% ,略低于亚太地区平均水平(65%)。在区域内,印度(90%)和土耳其(86%)的实施程度较高。

南亚和西南亚国家已经实施了一些与《 WTO 贸易便利化协定》有关的措施,尤其是“透明度"措施。然而,“跨境贸易无纸化"方面的措施实施比例仍然非常低,约为 31% 。报告发现,南亚和西南亚地区实施《 WTO 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会使贸易成本平均降低约 3-6% ,实施涉及数字贸易便利化和跨境无纸化贸易的战略可以将贸易成本降低近 18% 。在这方面,《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议》(CPTA)可以通过提供一个专门的、包容性的和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的政府间平台,支持各国逐步转向“少纸化",然后转向“无纸化"和“跨境无纸化"贸易。

该报告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SCAP)的《数字和可持续贸易便利化》报告系列,同时发布的还有 2021 年北亚和中亚地区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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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4


他山之石

欧盟法院关于选择相同或类似货物以确定海关估价的指南

近期欧盟法院对于 C-187/21 号初步裁决案提供了关于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审查和初步解释:

1. 海关当局是否有义务在欧盟维护的信息系统(IS)中检查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并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类似要求,或者他们只能使用由他们维护和管理的国家数据库中的信息?

根据“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海关估价最可靠和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无疑是主管海关管理部门维护的国家系统。对此,欧盟法院的解释是:如果有关成员国的国家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足以使该国海关当局确定货物价格,那么就不需要向其他成员国提出请求。欧盟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最终判决是:在质疑申报价格和根据“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价格的程序中,海关当局首先应考虑其维护的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只有当此类数据不足时,海关当局才可以要求其他成员国提供信息,或求助于欧盟机构以获取其他数据,以确定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2. 如未受到进口国海关当局的质疑,是否考虑同一贸易商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

在应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有权确定货物价格的海关当局可以排除考虑以前由同一贸易商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只要满足以下要求:海关质疑贸易商之前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并已启动核查程序; 进口国海关虽然未对同一贸易商之前进口的其他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提出质疑,但是决定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考虑质疑这些价格的合理性。

考虑到欧盟法院的解释,相反的争议是,进口商可以参考其以前进口到同一成员国的货物的价格,这些价格没有受到海关的质疑,也没有启动拒绝申报价格的程序。进口商还可以参考其以前在其他成员国进行的进口,只要海关无法提出价格不合理的理由。

3. 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时进行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的时期是多久,这种进口是否可用于确定其交易价值因监管限制而受到质疑或未被接受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欧盟法院认为,要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期限是 90 天,包括清关前 45 天和清关后 45 天。

欧盟法院认为,这一时期似乎离出口日期足够近,可以避免商业惯例和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待估价货物价格的风险。欧盟法院在其判决中还允许在合理范围内延长这一期限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决策者认为在这一较长时期内商业惯例和市场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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