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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

不能只告诉是啥,也得告诉为啥

作者:北京睿库发布时间:2026-03-05 16:47:19


个人声明

平说关事从2014年面世,先后推送了170余篇,有些受到圈内专业人士的关注点赞,有些受到质疑,跌跌撞撞一路走来竟然已经11个年头,稍感欣慰的是我们始终没有偏离创建时确定的原则和宗旨——客观呈现事实、理性表达意见,为推动中国的通关便利化多少还是发挥了一点积极作用。

本人已从睿库主任岗位退居二线,现由周卓见接任主任职务。今后这个公众号也将主要由卓见及睿库其他同事负责主笔,我负责部分文章的把关审核。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继续支持与帮助,我们一道努力不断优化中国的口岸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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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业反映了一个实际情况:

该企业从A口岸申报进口一批再生橡胶,海关取样送检,结论为非固废并顺利放行。不久之后企业又从B口岸申报进口同类商品,海关取样送检,结论却为固废,并向企业出具了《鉴别结果告知书》。

同样的货物在两个口岸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别结论,企业自然十分困惑,而且由于《鉴别结果告知书》仅告知了货物是“固废”的结论,并未提供包含理化特征、属性分析等信息的完整鉴定结果。

企业遂向B口岸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请求海关提供完整鉴定结果。若干工作日复验后,B海关再次给出了“固废”的复验结论,但拒绝向企业提供完整鉴定结果或鉴定报告。


法律层面

海关是否负有告知鉴别判定原因的法定义务?

笔者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以及《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或者间接要求鉴定结果需要告知企业。

而在《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中,又明确提到:鉴别结果需要包括样品理化特征和特性分析,样品物质产生来源分析,固体废物属性分析、结论。

由此来看,就“固废”鉴别而言,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提供给企业的鉴定结果要具体到什么程度,但我个人理解海关除了应当向企业告知鉴定结论,也应当告知做出鉴别判定的原因。


笔者观点

提供完整鉴定结果有必要

一个病人到医院看病,医生根据病人症状,开出各类检查单,病人配合检查,然后医生对病人说“你得了胃癌,马上安排动手术”。可病人一定想知道:这个癌变在哪个位置?多大?多严重?早期还是晚期?是否有转移?但医生说:医院不承担给病人提供详细检查报告的义务,所以拒绝提供。是不是有点不尽合理?

就该企业的“固废”鉴定而言,关系到货物能不能进,不能进还要退运,甚至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出入之大可想而知,而企业更大的困惑在于相同的货物在A口岸也经过鉴定,结论却完全不同,企业当然想知道究竟是哪项“指标”不合格?希望得到一个合理解释的愿望不但可以理解而且应该予以支持的。

另一个角度,如果企业能够知晓做出判定的详细原因,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申请复验,从而对海关推进后续处置工作更加有利,也减少再次委托鉴定机构所产生的成本。


本期主笔:周卓见

指导审核:江小平

图文编辑:郭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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