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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工厂部分建议(2012年7月23日)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5-06-03 09:33:39

 

工厂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部分海关不允许当地企业以料件放弃的方式处理保税料件。

 

l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等放弃给海关。

 

l   企业困难:

根据Shenzhen MultekFuyong以及Shuzhou工厂反映,企业虽然向当地海关提交过保税料件的边角料、残次品的放弃申请,但海关没有批准,因此保税料件的边角料、残次品仍然需要补税。

 

l   企业影响:

补税导致工厂的税负加重,增加企业资金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据统计,上述三家工厂因无法实行料件放弃而每年补税近166万元人民币。

 

l   企业建议:

       希望地方海关允许企业实行保税料件放弃。

 

 

 

二、地方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口和内销料件价格,估价过高。

 

l   海关政策:根据海关总署第148号令,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才会估价。

 

l   企业困难:

--Shenzhen Multek 进口和内销小尺寸或低端的液晶显示片时,尽管工厂提供一系列的采购发票、合同等文件,但深圳口岸海关仍然按照大尺寸或高端的显示片价格来估价。单价由实际成交价格1.8美元/片增加到5美元/片。

--珠海工厂进口浮法玻璃片的成交价格是0.41美元/个,拱北海关估价为1.31美元/个。

 

l   企业影响由于海关估价,工厂每年税负成本增加近70万元人民币。

 

l   企业建议:海关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征税。若有疑问,企业将提交相关的采购发票、合同、财务凭证等文件,配合海关进行价格审核。

 

 

 

三、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后,海关仍要求设备留厂自用。

l   海关政策:

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满后,海关仍然要求企业设备留厂自用。

 

l   企业困难:

当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后,留厂自用一段时间后,企业又打算销售或转让,海关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

 

l   企业建议:

企业能够自行处理解除海关监管后的不作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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