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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2015年7月24日进口货物特许权关税征管专题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5-07-30 15:42:26

背景:进口货物特许权关税征管和进出口企业关系重大,但相关方面对海关在该领域现行法律及制度理解和实施方面存在歧义,给企业合规以及经营活动提出严峻挑战。


7月24日,由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办的特许权使用费关税征管专题研讨会在宁波海关文体中心举行,来自海关及企业界代表总共63人出席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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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关税司价格处、天津、深圳、福州、宁波海关估价及稽查领域专家代表、安永、普华、毕马威、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昊理文律所等第三方代表分别进行了专题发言


左至右:海关总署关税司价格处处长刘成凯、中国海关以及关税专家,宁波海关副巡视员苏铁、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江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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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场海关 海关稽查专家组成员 杜连营


无锡公勤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蒋薇倩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鞠淑真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田舒


瓦里安医疗集团 亚太区贸易与海关合规总监 张阔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韩滢

 

第三方代表的情况反映及建议:

 

1. 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在中国海关全面实施的时间不过四、五年,总体而言,海关、企业以及第三方的应对能力都有显著提高,规范性得到增强,原先个别海关随意扩大解释,强权征税的情况得到基本扭转;

2. 特许权使用费缴纳关税和国内税征收上客观存在衔接、协调问题,在营改增以后更是如此,如果海关和税务机关在立法和执法上各自为政,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税负增加,希望总署和税务总局能够通过专题调研,完善相互间的衔接配合;

3. 从企业角度而言,特许权使用费专业性特别强,技术难度特别高,如何配合海关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希望海关能够提供更多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指导和帮助;

4. 海关应该公开披露更多有关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以及确定不需要征收关税的正反两方面的案例,通过案例的方式来弥补各方面(包括个不同海关以及海关、企业及第三方之间)对条文和概念理解上的差异;

5.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追溯时间,一年为宜还是三年?假如确定为三年的话,则意味着企业存在差错、过失,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则发现问题后就需要移交缉私警察;还有个别极端情况,下达稽查通知书之日往前追溯三年,稽查本身延续两年,加到一起,前后五年,企业难以承受;

6. 鉴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性,建议在总署层面设置一个类似归类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机构,定期商讨疑难杂症,应对处理地方海关、企业提出的质疑和复议申请事宜;(经了解,海关目前已经成立了估价技术委员会,希望这个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7. 作为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方式,海关是否有可能参考税务的做法,实施特许权使用费“预裁定"?

8. 有关专利/专有技术和进口货物“有关",构成进口销售“条件"、“轻度加工"、等等概念的界定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方法确定等方面应该允许企业和第三方有更多的参与和讨论;

9. 国内企业引进新技术是产业转型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国家大力鼓励创新和产业转型的战略,海关从宏观层面在坚持应收尽收原则的同时,应该考虑税收效率和税收效果;

10. 希望海关对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口岸/主管地海关对企业稽查管辖权等等设定更加清晰的规则。

 

20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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