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6-01-06 20:40:44
引言 :2014年9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70号公告,宣布启动新的舱单管理系统, 引起业界一片喧哗。
TIPS / 舱单
一艘船舶在美国装了500票货物运来中国,船东要将这500票货物的信息包括船名、航次、启运港和目的港、开航日期、发货人、收货人、品名、包装、唛头、件数、毛重、尺码等项目编制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就叫舱单,其主要功能就是分别向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报告这艘船装了些啥玩意儿,据此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公路舱单申报【费时费钱】
大陆和香港之间通过卡车载运货物进出境已经好几十年,原本可以直接申报进出,新规定则要求必须提前进行公路舱单申报,这就意味着卡车装载货物后,不能直接启运,而是需要由运输公司先整理制作公路舱单,将公路舱单发送给海关,等待海关审核确认同意后才能启运。这就产生了诸多审核、传输等时间成本及相应的人工成本。
提单分拆【雪上加霜】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份提单,譬如汽车零部件一批,可能包含几十甚至几百种不同商品是很正常的。绝大部分国家海关也允许进出口商通过一份报关单完成同一份提单项下所有商品的通关。而中国海关在这一点上比较独特,一份报关单所包含的不同商品最多只能20项,超过了,就要进行分拆申报。譬如一家汽车公司以一份提单进口一批,总共238个不同种类的汽车零件,到中国后就要分拆为12份报关单来进行申报。这个规定很不合理,但几十年下来,习惯成了自然,无人提出质疑。新舱单系统则在坚持分拆报关单这一传统但明显不合理做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对提单进行分拆的不合理要求,就是说,上面所说的这批汽车零件,因为报关单分拆为12份了,进口商必须将原先的一份提单随报关单一道分拆为12份提单。 分拆提单本身成本很高,海运提单每份要四、五百元,港口、仓储以及物流也有按提单计收费用的项目,更要命的是还牵涉到分拆包装,对进出口企业而言真可谓雪上加霜。企业受伤很严重
深圳某中等规模加贸企业初步测算:实施新舱单系统将对于我的企业每年增加成本约160万元。毫不夸张地说,海关这几年实施的无纸通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三互、简政放权等等一系列措施给我们带来的“红利",就被海关自己的这个小小动作抵消了一大半。
一艘船舶从国外装了船货物到上海港,船东必须向海关提交船运舱单,实际上过去几十年来也一直这么做的。只不过此前海关内部对舱单和报关单之间没有建立对应的对碰核销制度,万一有人将货物直接从码头拉走,仅依凭单据,海关将无从发现。所以从严密海关监管角度出发,在现有的H2010系统中增加舱单/报关单核销功能是十分必要的。但于此同时,通过简单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有可能存在漏洞的范围仅限于:1)国际、国内物流承运主体分割(不同公司);2)物流分段(在口岸发生装/卸作业)进行;3)一对多。一艘船(一架飞机)运进来的货物对应几十个、几百个收货人。而对陆路车辆而言,同一个承运主体将同一车货物直接送达目的地,口岸不需要卸货(海关查验除外),根本不存在进出口货物在口岸滞留所形成的监管漏洞。而海关的新系统机械地要求对这一部分货物实施舱单核销,企业觉得难以理解。要求人们太阳底下打手电,即便是皇帝下的圣旨,遭致非议也是情理之中。
对于有必要实施舱单核销的海运、空运是否还有比这个提单/报关单一一对应更好的的方法呢?答案同样是肯定的。熟悉国际贸易的都知道,提单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据,对同一份提单分拆报关的,只需要将报关单当中的提单号进行简单归并,将两边的重量进行简单的累计核对就可以掌握这批货物是否完成全部通关程序。还有一个更加便捷的方法就是将现有的报关单20项商品申报上限取消。明明可以把鞋子撑大点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选择了剁脚趾,实在难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180号署令)明确规定: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70号公告在出台前通过什么渠道,向哪些行政相对人征求了意见无人知晓。公众由此产生的质疑,海关能否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70号公告下达至今的一年多来,中国外资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等社团机构以及深圳、珠海等口岸的企业陆续不断进行书面呼吁反映,系统内也不乏有识之士建议对此再做深入研究,但职能部门态度坚决,企业徒呼奈何。
从国务院、海关总署有关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健康发展大计出发,我以一个普通公民身份再次建议总署早日启动新舱单制度的重新审议和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