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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5):对数量差异必须改单的几个疑问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6-01-06 20:45:33

平说关事  (5)



对数量差异必须改单的几个疑问





单货相符是海关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深入理性思考,不难明白:单货相符是相对的,而不相符是普遍的。如果机械地套用单货相符原则,即便鸡蛋里挑不出骨头,还可以在鸡蛋里挑钙分子。




最新案例




广州某公司于2015年12月从国外进口一柜桦木板材,体积36.656立方米,重量25659公斤。12月22日委托某货代公司向某海关申报。海关经审核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核对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

23日,查验科现场查验确认品名、数量与申报相符,但第二计量单位的实际重量比申报重量多出1121公斤,差异为+4.36%并于第二天将结果反馈通关科。

通关科要求进口商作出改单处理。

 因圣诞节,国外承运船东无法改舱单,进口商向海关申请直接放行或事后改单。通关科关员回复:只要查验结果显示重量不符均需改单。

 第二天继续向查验科反映,科长表示:此票报关单属于布控指令要求核实重量,需如实在查验记录单上反映实际重量,查验科无权直接放行,必须转通关一科处理。

根据委托人要求,代理报关企业于12月28日向通关科递交书面申请交保放行,遭到拒绝。

货主无奈,向船方申请修改提单,办理改单手续。 2016年1月4日下午货物放行。

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仓租:2240元

柜租:2200元

改单费:200元

重新换单费:150元

查柜费:580元

过磅费:200元

总额:5570元。 




类似情况在口岸时常发生,企业想问: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重量和实际重量之间是否允许误差?

二、如果不允许误差,则度衡量器具之间的差异应该算作谁的过错?

三、如果允许误差,则海关是否应该就允许的误差数值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四、海关总署署税发〔2013〕56号通知明确: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大宗货物,发生溢短装5%以内的视为正常合理,无需另外补交许可证,这一原则对普通散装货物是否同样适用?

五、第一计量单位和第二计量单位的单货数量差异是否应该按照同样的要求处置?

六、 类似上述情况,海关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查验“有问题"范围,并据此要求进出口商支付口岸查验费用?

七、遇到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的,是否应该允许企业交保放行?

八、企业遇到类似这样不合理的情况,究竟应该向哪个部门呼吁反映?

个人看法



面对海关,企业一向的选择是隐忍。如今,基层海关怕审计,怕担责,遇事推诿已成“新常态",企业的日子格外艰难。在国际市场萎靡、外贸出口形势严峻,企业经营环境不佳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海关总署、地方海关纷纷表态要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企业的真切期待是管理部门眼睛向下,实实在在解决众多的制度和操作层面的问题。

 


题外话  www.re-code.org





题外话:“研究提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是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列举的监管司职能第一条。但据我私下了解,审单(通关)职能目前属于关税司。总之,单货相符的界定对企业及基层海关执法而言,都是至关重要,呼吁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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