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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21):好理念不等于好制度,好制度不等于好实践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6-06-27 11:00:39

好理念不等于好制度,好制度不等于好实践

                           ---- 海关预裁定制度杂论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三条对各成员国的预裁定(Advanced Ruling)制度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国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专业性问题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从各国实践看,预裁定主要包括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以及原产地预确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预裁定制度一直受到进出口企业普遍关注和重视。

2001年以来,中国海关先后制定、修订、颁布了第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数个部门规章以及署税发〔2011〕419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129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内部通知。根据总署关税司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广州、拱北等大部分直属海关制定颁布了有关价格预审核的实施制度,上海、成都、福州、江门等部分海关颁布了原产地预先确定的管理制度。由此,可以确认,中国的预裁定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但粗粗梳理,便不难发现,中国的预裁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1)有关预裁定制度的整体法律框架条理不够清晰,行政裁定和“三预”之间的关系混乱,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衔接,譬如行政裁定办法明确所有的外贸经营者均有资格申请预裁定,而价格预审核制度规定限定为A类、AA类企业(现为一般认证、高级认证AEO企业)才有资格申请;

2)行政裁定及商品预归类制定发布了部门规章,但价格预审核以及原产地预确定则由各海关根据总署内部通知各自发布本关公告,其法律地位如何值得商榷;

3)预裁定、行政裁定、(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诸多法律概念以及相互间关系不够清晰;

4)商品预归类制度采用地方海关制发《归类决定书》和总署发布《商品归类裁定》的双轨制,而价格及原产地事项,单独采用地方海关制发《决定书》,同类制度之间存在不平衡;

5)直属海关根据总署内部文件,有的制定并实施了价格预审核及原产地预确定,有的没有,造成了明显的关区之间的不统一和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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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制度制定了,但这项制度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似乎十分有限。譬如商品预归类制度,企业需求非常大,但相应的行政裁定至今只有寥寥数个商品,个别地方海关也有根据企业申请作出《商品归类预确定决定》的(如江门海关2015年上半年制发了7份),但数量非常稀少。价格预审核以及原产地预确定情况也大致相同(网上查到江门海关2015年上半年制发《价格预审核决定书》8份),对目前的海关预裁定制度的总体感觉是中听不中看,中看不中用。

《贸易便利化协定》年内即将实施,如何在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改革过程中把这个制度落到实处,是中国海关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个人愚见----------------------------

大胆参考、借鉴美国海关的做法: 

1.  把现有的行政裁定和“三预”纳入预裁定大框架内,重新制定规范统一的预裁定制度;

2. 应为实施预裁定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3.  采用在线申请、在线答复,在方便企业的同时,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4. 将所有的预裁定结论汇聚成专门的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方便其他企业查询。

 

预裁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每一项决定所针对的企业和商品范围非常狭窄,应该将预裁定和行政规章区别开,把一个商品的归类问题提交给署务会讨论通过,实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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