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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22):国标,你为何这么“标”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6-09-13 10:39:19

国标,你为何这么“标"

                   

“国标",那是由国家行政机构出面组织,由行业专家精英们制定,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业/产品标准,我一直对其心存敬畏。

但不久前,青岛一个朋友的遭遇让我大跌眼镜,大惑不解。

2012年,朋友公司决定开展进口天然矿泉水业务。按照国家进口食品规定,他们提供了进口产品样品,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进行化验检测,确定符合国家标准,中文标识也顺利通过了审核批准手续,尽管审批流程复杂、消耗时日大大超过预想,但后面的业务开展倒也顺利,几年间先后从青岛口岸进了将近30万瓶。

但上个月,他们摊上大事,想象不到。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矿泉水实施抽样检测,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名称。 

该批矿泉水的品质、质量和审批送检样品完全一样,和此前进口的也完全一样,为什么突然说不符合国家标准了呢?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查的官员给出的理由是:国标GB8537-2008对其中的锶(有益于身体健康的一种微量元素)的含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国标中的表达方式是:锶≥0.20(含量在0.20mg/L--0.40mg/L时,水源地水温应在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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锶含量通过技术方式很容易确定,最初申请进口已经检测符合标准,这一批的检测结果为0.26mg/L,同样符合要求,但口岸商检官员却认为0.26mg/L不符合国标。

官员的理由是:进口商品品质介绍上明确注明了矿泉水水源地的温度是13℃,不符合国标要求的25℃,不能作为天然矿泉水进口。(以下为进口商与窗口办事人员对话)

请问你对国标中括弧中的内容((含量在0.20mg/L--0.40mg/G时,水源地水温应在25℃以上))是怎么理解的?

我们的解释是:水源地水温不到25℃的,锶含量必须高于0.40mg/L。

我们初次进口审批检测为何没有这样理解? 

“我不管。"

前面进了这么多都可以,为什么这一次就不行?

“我不管。"

“哪这批货该如何处理?"

“重新制作中文标识,改为饮用水!"

“这是高档饮用水,改为饮用水我怎么卖?"

“我不管。"

“天然矿泉水水源地的温度越低越好啊!"

“我不管"

“按你这么理解,所有水源地温度不到25℃的地方就不能出产矿泉水了?"

“锶含量高于0.40mg/L就可以!"

“ 这只是你个人理解,国标并没有这个意思啊,"

“是的,我就是这么理解,不接受你可以向领导反映。"

朋友找到了领导,“经办官员的理解没有错,如果不对,你让国标制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将近3万瓶高品质进口天然矿泉水目前还在仓库,销售旺季即将过去,朋友走投无路,欲哭无泪,真是走投无路。

个人愚见


1.向做出行政决定的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进口食品饮料的初次品质鉴定、检测合格,再次进口符合要求的,口岸商检机构不应该以对国标条款的不同理解而判断该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那么我认为应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底下总能找到讲道理的地方。

2.一旦公平合理的复议/诉讼结果出来,提起国家行政赔偿。

规则也罢,标准也罢,都是人制定的,如果制定者是个智者, 那么这个规则、标准的制定应该符合科学、合理、严谨、明确的基本要求,对上述的国标当中括弧里的内容,说实在的,我组织办公室全体成员研读,琢磨,没有一个人能够从中读出水源地温度不到25℃,锶含量必须在0.4mg/L这样的意思出来。 一个智慧的规则制定者还应该想到,标准执行实施中一旦出现理解的分歧时,应该配套提供便捷的分歧解决路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尽管也是一条路,但对一个普通公民,一个普通企业而言,这条路走起来费事费力费财,成本实在太高,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

而对于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而言,我只想说,作为一个有机体的健康组成部分,维护这个机体各个健康组织的健康运营是你的基本要求。当然,这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理想状态。用刀剁自己的手指或者其他不合常理的自残事例古今中外也不少,即便人类,脑子出毛病的也实在不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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