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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29):一线报告之海关新舱单管理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6-12-29 15:50:24

平说关事(29)



一线报告之海关新舱单管理

    

背景 2014年9月23日,中国海关发布了有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及舱单管理事项的70号公告(业内普遍称其为新舱单系统), 核心要求有两点:

1.运输单位提前进行舱单申报;2.进出口企业按照提单实行一对一(一份提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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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前后区别

1.原先每一份报关单按照HS编码申报品名数量限于20以内,如果一份提单含有200个商品,分为10份报关单申报即可。但新制度实施,意味着要将这一个提单分拆为10份提单,船公司每制作一份提单(海运部分)要收取400元左右的费用,成本增加;

2. 公路运输进出口货物原先不需要舱单,新制度要求承运人提前进行公路舱单申报,承运人将此项工作转移给收发货人,时间和费用同时显著增加。


对企业的影响及反应

  • 进出口企业:成本增加,时间延长,负面影响明显,新规定颁布伊始便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反映;

  • 国际海运企业(船东及船代):因增加了进出口货物提单制作量而意外获益;

  • 国际公路运输(最集中的是深、港运输车):通关成本及时间显著增加,开始时强烈反对,在反对无效情况下,全部转让给收发货人。

    海关对应


1. 新制度原定2014年10月15日全面实施,因企业反映以及内部系统准备等因素,推迟了近一年;

2. 报关单申报品名数量限制由原本的20项增加为50项;

3. 部分直属海关始终未予实施。

目前的情况如何


研究中心对上海、青岛、天津、北京首都机场、深圳、黄埔、成都、哈尔滨等地报关业务从业人员作小范围调查,汇总如下:

1. 报关单、提单一一对应制度要求。上海、南京、成都等地应企业呼吁,目前尚未强制实施;

2. 每份报关单申报品名数量由20项增加至50项。上海、首都机场、天津、成都、哈尔滨、青岛等口岸实施情况良好;深圳口岸不太好(是否和陆路通关系统相关?);黄埔口岸未予实施;

3. 公路舱单制度。对进出口企业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仅有的改善是企业自己开发或购买第三方软件,通过系统从运输单据生成公路舱单,单据生成、舱单报送、舱单确认。


企业关务的声音


S(深圳):深圳的海运出口没有直接使用QP系统的的舱单申报功能(貌似也无法使用),而是由各码头或软件公司各自搞一个平台(招商局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港口社区平台",俗称“西部平台",负责招商局旗下西部四个码头:蛇口、赤湾、妈湾和前海湾的舱单录入,深圳市南方电子口岸有限公司设立“深圳电子口岸平台",负责大铲湾码头舱单录入;易网通公司设立“海易通"平台,鹏海运公司设立“进出口舱单数据服务系统"分别负责盐田港码头不同船代的舱单录入)所有舱单数据由报关行负责录入,由船代点击发送海关,每票收费45元。

X(深圳):出口提单发生变动,需要删改十分普遍,原本由报关行发送申请到船代和海关办理就可以。数月前,蛇口海关船管科一纸温馨提示,所有删改舱单必须由船代向海关递交,船代什么都不用做,立马每票收200元,是何道理?实在费解!

J(深圳):陆运业务中,真正从事实际运输的是挂靠在牌头公司(注:获得深、港两地运输资质,但自己并不实际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当地俗称牌头公司)下的各个独立的运输公司,但只有牌头公司有权限做舱单申报,存在变相垄断,导致收费高,服务差,能不能把舱单录入权限直接给进出口企业或者报关行呢?与公路舱单相对应的香港海关实行的ROCARS(道路无缝清关系统),对于申报主体的规定,就开放和灵活得多:付运人,货运代理公司及代理人只要向海关登记并持电子数字证书,均可申报。

Mike(无锡):全国海关都在推进通关一体化,H2010通关系统和舱单系统之间为何不能实现一体化?

X. B(未知)这些年海关改革一波接一波,可惜企业得到的那点红利一下子被这个舱单系统抵消还不够,悲催!






1. 新舱单制度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一个制度也罢,措施也好,总有其预期的目的。企业对新舱单系统普遍持质疑态度,其中的一个因素是大家对这个制度的目的性缺乏了解。两年来,始终没有见到相关部门对此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我个人对此的理解和解释是:进出口货物从发货人到收货人可能需要通过几个不同的国际、国内物流承运人完成。远洋船将进口货物卸到码头走了,由其他的货代负责通关以及将货物运送至收货人,这就存在一个船上卸载和货代拉走货物之间的对碰,作为进出境管理的把关机构,海关要确保卸下来的货物,要么完成通关流程后拉走,要么还在码头的仓库里,并对船方提供的舱单数据和报关企业的报关数据进行对碰核销是必要的管理措施。

2. 如果舱单管理制度目的符合以上理解,则深、港直达方式完成的公路运输进出境货物实施和国际海运、空运相同的舱单制度的必要性就值得思考。陆运进出口货物如果未在口岸变更运输工具和运输人,便不存在“对碰"问题,照搬照套舱单制度似乎多此一举;深圳海关当时披露公路舱单改革的主要目的有2个:(1)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全面替代原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实现H883全面退出。(2)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 进行事前监控分析。达到这些目的是否有更简便高效的管理办法,值得商榷。

3. 即便是海运、空运舱单和报关单对碰,其实也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因为舱单和提单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固定的,由系统进行逻辑处理轻而易举,让企业进行报关单拆分,既耗费时间,又增加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4. 香港海关当时实行ROCARS时,对企业和货车司机进行了系统化的大批量培训和准备工作,设立了专门的网站(http://www.rocars.gov.hk/tc/landing_page.html )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资讯、用户手册、表单下载、常见问题等众多信息汇总在一起,并至今仍为企业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工作之细致,服务之周到,值得中国海关学习和借鉴。

5. 舱单管理是海关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措施,但几乎牵扯到所有的进出口企业,而且负面影响如此之大,恐怕也是制度倡导人所始料未及的。还是那句重复了多次的话,法规制度建设还是要听听企业的意见比较好,上至全国人大的《立法法》,中至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下至海关总署自己的《立法工作管理规定》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惜没有得到遵循。突然想到,行政机关对企业设定规矩配备了“锋利的牙齿",能不能对自己设定的要求也配上一副“牙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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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如实反映实情并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而受到业内专业人士好评。希望读者能够多多提供实际事例或者特别关注的议题,一道努力提升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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