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小平 /编辑李俊发布时间:2017-04-19 11:13:43
参与问卷调查的人数:55人
参与调查人员的平均从业年限:12年
参与人员所答问卷在各个口岸的分布:
参与问卷调查人员提交答卷的时间:2017年4月11日~4月14日。
您所在地企业对AEO高级认证的热情:
福州与厦门:3.7分
北方口岸(京津冀+大连+青岛):3.6分
珠三角地区:3.5分
长三角地区:3.4分
其他因素:
①认证标准笼统、不透明,没有统一执行标准,理解差异较大;
②企业自身条件欠缺较多,没有针对关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负责人员(尤其中小企业);
③企业管理人员对于AEO重视程度不够。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①即使不申请AEO,将AEO标准作为指导性文件,规范日常经营活动,对于管理企业也是非常有益处的;
②相关条款要求不够细化,使得将标准落实后的效果有折扣。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①高级认证企业的查验率确实要低很多;
②除查验率较低外,其他方面(例如预归类、价格磋商、担保验放)的便利性并不明显。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①认证标准过于模糊,应当更加具体化,避免认证单位裁量基准的不一致;
②一些要求并不符合实际操作,过于死板:例如“货物要按照货值高低存放",然而实际作业中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单纯地只考虑货值这一个方面;
③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差别条款,认证过程中考察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①部分程序性违规并非主观有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案值较高,很容易突破罚金界限,导致降级;
②希望相关的降级标准侧重于:走私、主观逃避监管、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
③对于不同体量的企业,降级标准应有区别。
①对认证标准进行细化、具体化,使得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②协调各地海关、海关各部门、乃至参与认证关员对于标准的理解,实现认证标准执行的统一化;
③增加更多针对AEO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便利,对于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的行为给予更多鼓励;
④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体量的企业,适用的标准应当有相应的侧重和调整;
⑤公布认证、考核的结果,实现认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⑥对于AEO高级认证企业,不仅仅只是海关方面给予便利,其他部门(诸如税务、工商等)也应当给予联合激励;
⑦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有序引导企业积极参与AEO认证,从而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的合规水平;
⑧适当调整重新认证周期。
本人愚见
十分遗憾,这次问卷调查把第三方提供AEO认证辅导的内容漏了。世界海关组织《贸易安全及便利标准框架》附件四对第三方参与AEO认证做出了相应规范,核心内容为:
1. 海关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协助海关实施AEO认证;(笔者注:毫无疑问,企业自主邀请第三方进行认证辅导不受限制);
2. 海关不得将AEO认证权让渡给第三方;
3.第三方的主要功能是达标状况评估、审计、风险管理测试以及实现达标要求的专业辅导;
4.第三方参与评估流程的人员经过培训且具有相关资质;
在中国海关现有的AEO制度中,没有涉及第三方参与认证的事项。在过去两年多的实施实践中,第三方接受企业委托提供认证服务的情况越来越多,客观原因是:1)AEO自身要求的复杂性,《标准框架》当中仅安全要求一项就包含了货物安全、人员安全、场所安全、运输工具安全、贸易伙伴安全林林总总数十个子项,对一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熟悉、了解AEO标准就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2)认证事项范围广泛,要求严格,工作量巨大,在海关人手短缺(各国海关面临的共同问题)的情况下,由海关承担全部认证工作,无法满足企业的申请需求。为此,很多国家海关都考虑到了第三方参与认证这个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但第三方参与认证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核心问题是:谁有资格和能力来担任这个第三方的角色?第三方资格能力的标准如何设定和评测?第三方的资格是否要海关另外单独授予?解决这些问题本身似乎又需要耗费海关的很多时间和精力。而另一个更为棘手的挑战是,标准不清晰,评测不科学,资格授予不规范还可能构成新的寻租和腐败温床。所以,中国海关AEO制度当中没有涉及第三方也是情有可原。
从过去两年多,特别是最近的一年间,很多企业通过第三方辅导成功获得海关认证的事例看,第三方的积极作用应予肯定。至于如何存利去弊,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正面效用,更好地推进中国AEO制度,既是海关也是第三方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