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小平 /编辑李俊发布时间:2017-09-15 09:11:31
对通关过程没有发现的申报差错,鼓励企业主动报告对海关管理和企业守法具有双重积极意义。
据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部分发达国家海关开始陆续制定实施“主动披露" 制度,即企业把自己发现的差错主动报告海关并由海关按照差错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2010年,本人主笔的中国美国商会年度《白皮书》海关章节,正式向中国海关提出实施“主动披露"制度的建议。
通过这几年持续不断的呼吁, 2014年下半年,和“主动披露"十分类似的“企业自律管理"作为上海自贸区海关众多“新政"之一开始试行,江苏、山东、广东等地海关纷纷跟进。
2016年由海关总署230号总署令发布的《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以法规形式对主动披露做出了规定。
中国海关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积极采纳并实施先进的管理制度值得大力点赞,从《办法》公布实施一年的实际情况看,似乎也还有一些值得讨论和完善的地方。
一、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按我的理解,所谓“从轻",就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动披露",如果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对披露所对应的违规、违法事项设有自由裁量权的,应该选择低限;而“减轻"则是针对现有处罚规定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专门开一个口子,且自由裁量的指向是单向的减轻而不能是反向的加重处罚。
理论上说,无论从轻还是减轻,都体现了海关对主动披露的鼓励原则,但从实践看,有关从轻和减轻的具体幅度、标准和依据现在还是不够明确, 各海关对同类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执法统一性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对此,个人建议由总署主管主动披露事项的稽查司每年对全国各海关主动披露事项进行单独的汇总,一是可以反映这项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二是可以通过总结,进一步规范;三是可以为企业进行主动披露提供实际指导。
二、 关于免予行政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同时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对众多程序性违规的主动披露意义重大,也是企业实施主动披露的动力所在。
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执行还是出现了不少和企业意愿相违的情况。
譬如某企业出口申报发生小数点录入错误,申报的出口金额比实际金额高出若干倍,一个月后,企业内部审核发现并报告海关及主管税局,但海关最终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实施了数十万的行政处罚,企业觉得无比冤屈,难以接受。
这就涉及到何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判断和认定,如果只是一个小数点的差错,企业自己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还当作“造成危害后果",那么,什么情景才可以算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呢?
三、关于处罚和降级
通过“主动披露"制度,海关鼓励企业主动纠错,但如果最后的处理只是从轻、减轻处罚,意味着企业最终还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而一旦发生行政处罚,由于现行的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行政处罚直接挂钩,因主动披露而最后导致企业信用级别下降成为高级认证AEO企业最大的心病。
在我看来,一个企业能够主动披露本身就是诚信原则的最好体现,信用级别反而因此受损不合常理,应该从制度上明确实施主动披露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影响企业信用级别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事项
1. 个人是否有“主动披露"资格?
目前世界上已经实施主动披露制度的有日、美、加、欧盟、瑞士、新加坡等国家和经济体。除了所有和货物进出口关联的企业具有主动披露资格外,瑞士、新加坡等国家还允许个人就进出口货物、物品事项提交主动披露报告。
2. 主动披露追溯年限
对有关违规事项发生后多少年内可以提出主动披露这一点,各国海关有较大差异,其中新加坡海关不设限制,理论上说发现20年前的不符情况的也可以进行自我披露,但大部分国家设定时间为4年左右。
3. 受理机构:
一般而言,发现违规事项应该向违规发生地海关披露,但如果一项违规涉及到两个以上不同海关的,譬如过去一年间通过不同口岸进口同类货物发生了相同的价格调整漏算的,应该如何处理呢?建议直接向主管地海关披露并处理。
4. 一个违规事项涉及不同主体
譬如通过代理报关公司申报的某一批进出口货物出现差错,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了,代理报关公司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5. 轻微差错
发现违规情况,但属于轻微差错的,是否应该进行主动披露?美国海关规定了低于8美元的,企业自己作个记录即可,不需要作自我披露,鸡毛蒜皮的小事,海关接受并进行处理的成本都不够。
6. 关于称谓的翻译。
国际上,包括世界海关组织,目前通行的概念是“Voluntary Disclosure",我此前将其翻译为“自愿披露"。中国海关最终采用的概念为“主动披露",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完全对应重合。为了方便国际交流,个人建议将“主动披露"翻译为“Voluntary Disclosure"比较好,如果按照中文字面翻译为Positive Disclosure,另费口舌,徒增麻烦。
附:新加坡海关主动披露报告格式表
1. 主动披露报告书表名;海关标志;填表说明;海关联系方式,包括邮箱地址、电话、传真号、邮寄及办公地址等;
2. 申请当事人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机构代码;公司地址;联系人姓名及邮箱地址、住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等;
3. 差错或疏漏情况;报关单号码;差错/疏漏类别(价格、归类、原产地适用、数量、品名……);具体差错内容;正确内容;
4. 发生差错的原因;
5. 报告授权:XXX(全名)代表XXX(公司全名)申明:以上所有报告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报告人签字;公司盖章;报告日期;
6. 受理:主动披露报告受理号;受理日期(此栏目内容由海关填制)。随附以下单据:
随附单据:原货物对应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单;其他相关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