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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47)小数点错误伤害了谁?

作者:江小平 /编辑李俊发布时间:2017-11-28 10:39:05

不久前获悉了一个真实故事:某公司2014年下半年委托报关公司申报一批货物出口,因公司职员工作疏忽,单价7.7115美元/笔误为771.15总价2.4变成240万美元。货物正常出口一个月后公司内部核查发现,即刻主动报告海关,要求作删改单处理案件最终移交缉私局,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审理,最后做出了近25万人民币的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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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下达,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随之下降。

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还提交了所在地税局就此出具的不影响出口退税的书面证书,但最后结果为维持原决定,因为“申请人货物价格申报错误的行为虽未对涉案当票的实际退税金额产生影响,但行为已具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危害后果"

这样的处理究竟是否得当,我们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共有近300位企业关务、海关关员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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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80%以上认为应该同意企业作删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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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二:80%以上认为处罚应在人民币一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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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三:92%的企业人员和78%的海关官员认为企业信用因此降级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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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四:50%左右的受访人认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部分受访人员给出精彩评论:


  • 个小数点错误,让企业受到如此伤害,很不公平,但其实海关也同样受伤,自身的美誉度被侵蚀了,看似微不足道,但日积月累,成为第二个城管,恐怕对海关自己也不是什么好事。

  • 试图用神的标准来要求人,苛责人、惩罚人,那么,你自己距离恶魔也已经不远。

  •  “宁错杀毋放过"是目前僵化荒唐态势下基层各级自保的普遍心态,外失其威,内失其义,上失其德,下失其仁,为近三十年之罕见。

  •  一面鼓励主动披露,一面下手如此狠辣,真是看不懂。

  •  当下不少部门为了完成指标,或者出成绩,对企业差错不加分析,从重从严,极大损害了正常企业利益。

  •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是人做事都会犯错。企业自查发现,自我披露,海关还是这么处罚,感觉太不公平,怎么看着有钓鱼执法之嫌啊。

  •  看来以后自查发现问题还是要三思而行,像这样送上门挨宰的蠢事不能做。


我的几点看法

1. 事件处理并不是某个人一时疏忽冲动,而是处罚、复议两个部门,从经办人到科长、处长到主管领导自下而上,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之下作出的最后决定,社会各方面都认为属于显失公允,我猜想一定不会是参与处理各方的共同一致意见?如果经过讨论商议,最后还是达成这样不合情理决定的,那么这样的决策机制是否需要重新审视?

2. 做出如此不合清理处罚决定的关键是海关的手里有一面“金盾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六、七年前,我曾经将其中的十八条定义为“十八层地狱"条款,坑害了不少企业,这次看来,“十五条"当中,同样有“恶法"内容。

3.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因为其中的部分内容实在太“恶",在过去数年的实践运用当中被突破甚至摈弃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条例》修改迟迟没有实施,被人用来当作博弈、吓唬甚至利益交换还是很有威力。

4. 上述案件处理的关键分歧在于海关和企业对这个笔误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谁是谁非其实一目了然,只不过权力可以“任性" ,表现一番也可让人张张见识。

5. 联想到时常听人说到海关内部督审、审计,以钦差大臣的面目到基层海关督察,揪住一点不及其余,吹毛求疵,上纲上线,又是追究,又是责罚,如此这般,逼得基层海关机械执法,宁左勿右,我对海关的这个决定似乎又多了一份理解,但无端被爷爷训斥了心里有气,回头无端训斥儿子究竟也不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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