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小平 编辑/李俊发布时间:2018-02-06 15:18:24
敢问路在何方? ---来自企业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不少海关特殊监管区里开设工厂。
我们时常需要从境外进口先进的仪器设备,非常娇嫩,一点灰尘不能沾,只好一直采用转关运输方式拉到工厂,如果海关要查验,就在特殊除尘间开拆进行。
总署48号通告下来了,说是转关运输全部取消,吓了一跳。仔细拜读,还好,留了一个小口子。
类似我们这样的情况应可作为特殊情景,申请使用转关运输。
前些天,又有一批新设备即将发送过来,到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没有想到被驳回了。
为什么?被告知是因为总署监管司在48号公告正式实施前,以署监发281号发了个内部通知
48号规定可以,内部规定又规定了不可以,究竟能不能办?
我们和几个主管地海关进行沟通,得到的明确答复是 “不可以!" 。
那万一海关要查验怎么办?"部分主管地海关表示会和口岸海关联系争取“不开箱查验",部分海关则要我们自己和口岸海关商洽。
作为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被拒绝,拒绝的依据是内部规定,令人困惑。
通关一体化新制度实施后,绝大部分进口货物直接在口岸办结通关放行手续确实简单省事,但对于我们这样的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在特定环境开箱查验的究竟该怎么办?恳求哪位大侠指点一二!
个人愚见:
上个月,48号公告实施前曾经发了一篇《平说关事》, 其中有关企业对特殊监管区之间保税货物流转的顾虑和情况反映得到总署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在实施前两天做出调整,给出了半年的过渡期,悬在众多区内企业心头的一块大石头总算暂时放下了。但愿区区流转系统存在的问题能够在这半年间彻底解决,一劳永逸;
海关总署180号署令第七条规定:“ 完整、全面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制定海关规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海关应当及时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海关规章。" 海关总署这一次以内部通知方式下达实施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企业反映的这一情况属实,则希望有关部门给出合理解释;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否查验,进口货物能够在口岸完成验放手续,对企业而言是有利的,但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海关应该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途径,48号公告当中所开的小口子在我看来其实就是一个合适的方法,但通过内部通知把这扇门关上了,又是什么道理呢?;
对48号署令开的的这个小口子,我也有不同看法,因为文件规定了只能是高级认证企业才有资格申请转关运输。我的问题是:非高级认证企业如果遇到不宜在口岸实施货物查验时,该企业该如何办?难道就因为海关的这个规定便关门走人不成?
上述情况,让企业头痛的是报关以后,企业对是否会被海关选为查验对象以及海关采用何种方法实施查验一无所知,不需要查验的,口岸直接放行万事大吉,需要查验但可以使用H986等非侵入式查验的,口岸通关也无大碍。但万一被确定为开箱查验的,如果海关坚持设备只能在入境地海关监管区完成查验,则可能让企业遭遇设备受损的风险。对此,我认为比较彻底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实施预申报制度,申报中列明货物的特殊查验要求,由海关在货物到港之前确定是否查验以及如何查验,允许其中不宜在口岸实施开箱查验的特殊货物,改为转关模式收货企业实施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