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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69)美墨加贸易协定有关海关及贸易便利化的相关内容介绍及评议

作者:江 小平 编辑/李俊发布时间:2018-10-20 10:23:04



2018年9月30日,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国达成了新的贸易协定。该协定的最后生效需要经过本国立法机构的审议和同意,但根据以往经验,可以说只是走一个立法流程,出现变故的概率极低。




新协定内容庞杂,涉及市场准入、关税、检验检疫、政府采购、投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纺织品、原产地、国营企业、中小企业、争议解决等等诸多事项,其中第七章为单独的海关及贸易便利化。其中究竟有哪些新的内容,试作摘要介绍。

总体来说,美墨加贸易协定当中有关海关及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条款以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内容为基础,增加了一部分新的,更高一些要求。

 


新增内容主要有:


1.  一国企业即便没有具体的贸易合同或经贸往来,也可以向另一个协议国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裁决决定;

2. 对提前申报做出了更加强制性的规范要求;

3. 如果海关不放行货物的,要给贸易商作出解释。

4.  海关的担保金不能太高(和预计税款额应大致相等),担保方式应该更加灵活,不能仅限于银行担保;

5. 满足监管要求的快件应立即放行;明确各成员国的快件征税起征额:美国:800美元;墨西哥:117美元起征关税,50美元征税; 加拿大:150加元起征关税,40加元征税;

6. 明确价值2500美元以下的货物应实施简易通关程序;

7. 强制要求各成员实行电子申报;

8. 强制规定2018年底实施单一窗口;

9. 如有执法不统一的,应予尽快纠正;

10. 应允许以电子文件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11. 轻微的错误不应实施处罚;

12. 行政罚款必须和实施处罚的行政官员的奖励脱钩(这一点贸易便利化协定也规定了,但表达十分含蓄);

13. 主动披露的非主观故意差错,海关不应施加处罚;

14. 严厉制止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15. 充分发挥各成员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16.  全面深化成员国之间边境机构之间就政策法规、流程程序、单证标准、办公时间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协调;

17. 可请求协议国提供稽查协助,甚至派员“旁观"稽查工作;

18. 为制止走私犯罪,组建联合执法小组,定期会晤,就情报交换及侦查方面进行合作。


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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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墨加贸易协定是美国和其他国家签订贸易协定的一个范本,总体而言,要求标准明显高于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2. 如果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标比较,部分标准已经实现,但也有不少条款要求超过了目前的实施标准;

3. 从中国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角度看,中国海关应该对美墨加有关海关及贸易便利化便利化协定内容进行逐项考察研究,哪些可以立即采用,哪些可以创造条件实施,作为对已经签订的自贸协定的升级版内容以及新签订自贸协定、区域性合作协定的内容条款;

4. 为实现以上目标,中国海关甚至可以考虑提出美墨加贸易协定没有包含,但可以实施的新措施,譬如有关通关系统的互联互通等,可先在关系特别友好、密切的国家或地区(譬如香港)之间进行尝试。


美墨加贸易协定英语文本链接: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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