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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

平说关事(76)请把知情权交还给企业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9-03-04 15:58:16

去年12月,在苏州某关务论坛期间,有人传言海关实施“删改单"新规,一年内同一类型的删改单超过两次的,将移送立案处理。

而最近这些天,有关删改单、移送立案、“两简"处理、扣分、降级等让企业关务人员心惊肉跳的词汇又在网络上疯传,不少人找我,希望对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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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个水落石出,我拟了一个问题清单,广泛搜索资料,向关务专业人士请教、讨论,并最终形成此文稿,权当一家之言。




01

最近海关是否出台了有关删改单的新规定?


结论:根本没有!


02

海关“两简"案件处理是否有重大调整?


  结论:根本没有!


03

网上所传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简单而言,原本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海关依法实施查验,如果发现不符,情况不是很严重的,譬如申报为1000公斤的货物,海关过磅称重结果为1080公斤,通常由现场海关要求企业作报关单修改,不予处罚或者按照简单处理程序罚款几千元放货。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这个处理流程改变了,现场海关需要把发现的问题输入系统,由系统给出下一步的具体处理指令,相关的问题就是由这个新系统的实际运行引起的。


04

从企业角度,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新系统对查验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案件定性、处罚金额、处理流程等进行了规范,对执法统一性很有帮助。但新系统设定了“一年内发现3次及以上同一类型违规的,一律移交立案处理“的新规则,对于很多进出口以及报关活动频繁的企业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噩耗。




05

海关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何通过系统,代替人工协助实施会有这样的新问题呢?


无论是《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还是《简单案件程序规定》都没有“一年内发现3次及以上同一类型违规的,一律立案处理“的规定,如今突然冒出这么一条,企业当然诧异,因为一旦立案,不但货物不能放行,企业的降级风险也大大增加,后果便非常严重。


06

这是一条系统添加的新规定吗?


通过系统开发,便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义务作出法律法规条款以外的新规定,大大超出了人们可以想象的范围。为此,我进行了一番探究,发现有一个署缉发[2014]140号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工作规程》,其中就有“违法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但违法手段恶劣的,或者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3次以上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07

既然是2014年就有的规定,为何企业反应如此强烈?


在没有系统的情况下,海关对同一个企业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不同查验场地发现的同类违规不能及时、准确汇总,意味着《立案规程》当中的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施,企业不但不知道,也从无中招的,自然没有反应。现在启用系统,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更有企业遭遇“实锤",大呼小叫理所当然。不过这只是我的逻辑推断,实际情况究竟如何还是要由海关来澄清。



08

新系统叫什么名称,存在的问题究竟是什么?


经多方打听,给企业带来困扰的这个新系统叫“海关查验异常处置系统",顾名思义,这是一个专门针对现场查验发现问题进行后续处置的管理程序。这个系统的最大问题是对海关查验发现问题的界定以及处理流程制定了新规则,这些新规则一部分是以海关内部文件转化过来,一部分是通过对现有法律规章的具体细化实现的,而企业对这些新规则全然不知情。



09

以上这个判断的依据何在?



大家知道,现行有效的《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等公开的海关法律规章均涉及到海关行政处罚,相关条文有些比较笼统、有些比较具体。但熟悉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人都不会否认一个事实:所有上述法规都没有彻底解决案件定性、划分以及详细、具体的处罚标准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是说,海关现有的法规基础,并不支持电脑所需要的逻辑参数的直接转换。现在系统开发完成并运行了,意味着海关内部必定已经完成了法规条文的参数设置工作。



10

系统参数和对应的法规究竟是什么关系?


作为一个法律实施的工具,海关行政处罚的系统参数必须严格限定于相关的法律条文,这是一个最基本、最起码的法律常识。



11

系统处理的参数会是什么样?


海关的系统参数基本没有公开的,但只要有点逻辑思维能力,也可以推断个八九不离十。由于目前企业普遍关注的是有关简单案件简单处理部分,这里仅以两简案件当中有关《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如何进行参数设置,作为系统开发的依据做一个简单的推理分析。



对定性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情事,按照随机规则,由系统直接给出处理结果。即便如此,也需要提供随机规则以及个位整数、十位整数、百位整数或其他处罚金额的确定规则。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下限,其原意就是要海关对此类违规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等进行区分,分配大小不等,有差异的处罚金额,所以直接转换方法明显不适用。

统计信息差错当中一部分是无足轻重的轻微差错,譬如申报1000公斤,实际是1010公斤或者990公斤;也可能是比较严重的错误,譬如把100万美元写成了100万日元,对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影响截然不同,因此,比较可行的处置方法是根据影响程度大小,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每一类分配一个对应的处罚金额,以此形成系统参数。涉及行政执法的所有系统应用,包括查验异常处置系统的实现路径无不如此。

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文没有“根据影响程度大小,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每一类分配一个对应的处罚金额“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处罚条例》便不能直接成为系统参数的形成依据,正常的途径应该是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原有法规条文进行具体的细化后,再作为参数设置的依据。而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是参数直接代替了部门规章,


12

除了上面说的到,为何又有人把这个系统和删改单扯到一起?


针对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海关总署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就是220号总署令。其中的第七条明确: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在履行相应手续(包括提供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行删改单操作。该规定并没有把海关查验发现的数据错误排除在外。但新系统把企业的这一项权利无端剥夺且不提供任何说明。 原本一个轻微、细小的小差错,被海关查验发现后,企业说明情况后有机会直接修改,现在这项权利突然没有了,只要一年内发生三次的,系统自动启动立案处理程序。


13

你对海关有什么建议?



采用系统作为法律实施工具,对于执法的统一规范、行政效率的提高以及预防人情案,腐败案等等都有积极意义, 但系统执法的一个前提是相关的立法必须走在前头,在制度充分完善的基础上借助于系统。

海关查验异常处置系统所依凭的法律规范上似乎存在一些明显的瑕疵,包括 将内部文件规定直接转换成系统参数;越过立法程序,对法规条文直接进行细化、具体化的参数设置以及变更原有法规制度等若干个方面。如果这个判断成立,那么,具体的建议也就容易了:


所有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都应该以公开的法规文件形式公布后实施。除了上面提到的《立案工作规程》,至少还有有关规范处罚尺度,两简案件的处理程序等内容有待公布;

所有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都应该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要求,以多种方式,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

 在相关法规制度正式拟定、商议、公布、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查验异常处置系统应该停止运行;

 如果不能停止运行,则应尽快公布系统参数,并进行必要的宣讲和指导,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种种疑问,以便行政相对人采取应急性合规措施。


14

你对报关企业有什么建议?

立即对申报实施最高等级的质量控制措施,避免人为差错的发生;

  

通过行业协会,向主管海关进行呼吁、反映,引起上下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推动问题尽早解决;

如因上述原因,实际遭遇海关不公平处罚的,建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大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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