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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85)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再议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9-09-04 10:05:53

8月下旬,《老林说法》(10)发表了《主动披露的痛点、难点及其解决方案》专题文稿(原稿可搜索老林说法公众号获得),认真阅读后,除了个别地方,对文稿整体观点、建议深表赞同,同时又感觉意犹未尽。

一. 从初衷和应该实现的功效上看,海关“主动披露"可以同时达到有效提高海关管理效能和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的双重目标,是发达国家海关经过探索,被世界海关组织认可并积极推荐的海关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之一。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专门将此作为一项具体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正式列入协定,其地位直接上升至国际法层级。

二. 2014年,中国海关以试点方式正式引入主动披露制度,受到企业高度赞许。但五年来的实际实施情况不甚理想,随着海关对“主动披露"事项实际处理结果的逐步增加,希望成为遵纪守法的合规企业原先的期待基本落空,而顾虑、担忧、畏惧以至退缩情绪反而不断增加。

三.《老林说法》对此项制度实施当中企业的“痛点"和海关的“难点"进行了较为透彻的分析,我总体赞同,但也有一些相左的观点看法和补充意见,先给出几个主动披露处理的实际事例。


实际事例


实例1:2018年9月,某报关公司以代理方式向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因将实际成交的欧元错误申报为美元,导致少缴关税25万多元。一个月后,公司自查发现问题,以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告。处理结果是在补征关税的基础上科处罚款7.6万元。


实例2:2018年2月,某报关公司以代理方式6日向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将55792800万日元的实际总价错误申报为5579280万日元(后面少了一个0),3个月后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最后的处理结果是补征关税基础上科处罚款3.5万元。


实例3:2018年4月,某公司委托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将147万美元的实际价格误报为人民币,一个月后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告,最后的处理是补征关税并科处罚款23.3万元。

以上三个实例,两个为币制错误,把欧元误报为美元或者美元误报为人民币;一个为金额错误,一长串数字后漏了一个0。至于发生错误的主体,两则为报关代理;一则为进口商自己,原因则都是单证制作、审核把关不严所至。在我看来,99%通过企业自查后向海关主动报告的问题均为疏忽所致!一个小偷在实施偷窃行为前就决定了先偷,然后再把偷到的东西送回去,除非是精神错乱,这样的情况从逻辑和社会实践角度看都难以想象。所以对老林说法当中的海关的第一个“难“,所谓的"如果主动披露一律不处罚,会引导 “打擦边球"、“抱侥幸心理"的部分企业,先犯错,再伺机披露,反正不需要犯错成本"的观点我完全不赞同,既不符合逻辑自洽,也不符合现实实际。但这个想法确实不是源自老林而是来自海关,抱着这样的假设性想法,海关的立法、执法出现偏差也就毫不奇怪了。

四. 我始终认为:企业自查发现后主动披露应该受到海关的积极鼓励,其根本理由是:在海关没有投入额外管理资源的情况下,海关的管理功能得到了强化,包括已经发生的税款漏征得到弥补,统计的准确性得到提高,海关对此难道不应该作出更为欢迎和积极的姿态?

五. 无论是代理报关还是进出口企业,因工作疏忽、把关不严导致申报差错,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责任,但企业通过自身的内部合规管理,发现错误,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海关消除了自身差错所产生的全部不良后果的情况下, 海关实施处罚的行为对象便是疏忽、疏漏、把关不严,不应该把由海关投入稽查等管理资源所发现的错误所导致的可能性后果也一并作为处罚内容,海关应该实施带有教育、教训、惩戒性的管理措施而不是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实质性惩罚。

六. 在科技高度发展,管理技术不断提升的今天,即便全球范围,任何一个顶尖的一流企业,也面临产品合格率、产品召回的问题,对一个一心希望成为遵纪守法的好企业来说,在数万、数十万的申报数据项目当中出现差错总是难以完全避免,主动披露制度能够为这样的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理应受到欢迎。但严峻的现实是一旦自查发现差错,不报告,大概率结果是拖延几年就过去了,啥事没有;主动报告,反而可能导致数万、数十万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捎带着把千辛万苦争取到的AEO高级认证资格也一道丧失,把这样的好企业推到了一个多么痛苦的“囚徒困境"?!

. 导致目前多方被动局面的原因有若干,最关键的一点是五年过去了,但有关实施主动披露的具体制度一直没有出台。面对各种不同的主动披露事项,《行政处罚法》也好,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也罢,给出的都是原则、笼统的指导性意见,各海关在实际案件处理和执行中,究竟哪些应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以及如何从轻、减轻无章可循,在宁左勿右,从严不从宽的传统观念影响以及审计、督查、追责应接不暇的大环境下、出现上述不合理处理也属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海关总署加快主动披露法制建设进度确实迫在眉睫。

八. 主动披露制度实施情况不理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性尺度来自《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如果交通法规规定:闯红灯被抓的,要剁掉一只手,现在司机向交警主动报告了,交警拿出法规,说减轻处罚,剁你一个手指吧。根本问题在哪里一目了然。但就是这个被我十年前就称为包含不少“十八层地狱"处罚条款的《条例》,把很多程序性、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的违法(譬如保税货物临时存放到未经海关核准的仓库)列为实质性违法,按照货值的5%至30%罚款标准处理,致使不少“良民"类企业因为一个小疏忽而遭受海关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处罚,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且条目不少,这个从公布实施不久便遭到海关系统内外专业人士质疑、诟病的法规,十五年下来竟然始终没有启动、完成修订,实在令人遗憾!

九. 就我所知,各地海关实际上对很多的主动披露案件的处理是实事求是、符合企业期待的从轻、减轻甚至免于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的,今年三月总署专门下达了对主动披露从宽处理的内部新规,情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企业普遍的顾虑和担忧并未得到根本消除,一个重要原因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一信息传播规律所致。在企业对正面的积极信息所知甚少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杯弓蛇影,逐步形成主动披露是"自投罗网“的认知误差也就顺理成章。为此,我建议总署职能部门能够定期,譬如每半年或一年,汇总并公布全国各关主动披露案件及其处理情况。一来可以有效打消企业的重重顾虑;二来通过定期汇总,梳理,也可以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发现制度自身及实施中出现的缺陷并进行及时完善。

十.2010年担任中国美国商会海关贸易委员会主席期间,我在《中国美国商会年度白皮书》海关章节首次正式向海关总署提出自愿披露建议。

图片111.png

(图片内容来自中国美国商会2011年《白皮书》海关章节)

上述得到总署相关部门的关注、重视。随后我又根据总署的建议,陆续收集、编译、提供了发达国家主动披露相关制度介绍并对实施当中的一些情况发表了个人意见。

总之,看到这项制度在业界的呼吁、建议下,从无到有,并有望在今年完成制度建设,作为一个曾经的参与者,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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