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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90)由“范冰冰领奖”期待海关法制之成熟

作者:江 小平发布时间:2019-12-26 11:28:50

遇到什么事,就联想到海关,这已经成了自己的一个“毛病"。

去年5月,范冰冰偷税漏税案发,总额8.8亿,乖乖隆底咚!以为没个十年、八年徒刑下不来。因为脑海里装的是海关律条,按照《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没想到的是,范爷把偷逃的税款一补,罚款一缴,居然啥事没有。

为什么范冰冰能够如此幸运?

因为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犯“逃税罪"的, 只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除了财政收入外,关税还有部分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但本质而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对国家的危害还是偷逃税款。但为何同样是偷逃税款,只因一个罪名为逃税罪,另一个罪名为走私罪,处罚差异有如霄壤,几乎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

那么,有人会问:刑法当中的“罪名"和定罪标准源自哪里?

熟悉中国立法机制的专业人士会告诉你:属于行政管理衍生的犯罪,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很大的话语权。我将此称为“行政主导型"立法体制,这就意味“普通货物、物品走私罪"这个罪名和定罪标准在相当程度源自海关。


有鉴于此,我十分期待中国海关能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在海关法修改过程中,首先对走私行为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再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个罪名重新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刑法第153条的建议案。




我希望看到的结果是:



1. 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个罪名,涉及进出口货物税款事项的违法犯罪,按照“危害税收征管罪"进行处理;或者

2. 大幅度提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门槛和降低量刑处罚标准。


在关务领域,我一直认为自己思想前卫,也时常因此受到一些人的非议,但这两天突然看到范冰冰居然成为“年度公益人物",惊讶得几乎连下巴都要掉下来,莫非我自己也已经成了“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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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数百年间,从全球范围看,列入“犯罪"的名目越来越少,投机倒把、贩酒、贩盐、大不敬、腹诽之类的罪名不见了,同时对犯罪的惩罚越来越人道,斩腰,枭首、五马分尸、醢 、宫 等数十种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消失了,枪决也逐步被注射替代了,一些国家甚至连死刑都取消了,昭示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快速进步发展,中国也同样如此。

数年前,韩姓空姐因代购偷逃关税百来万,构成走私罪,一审被判12年,全社会惊呼:“太过分啦"!再审改判3年,民众的普遍反应还是觉有点重。范冰冰案发,两相对比,更觉得韩女士冤得慌。

历史潮流滚滚向前,尽管难免曲折蜿蜒,但只要能够看到往前,就有希望。

最后加一句:正在进行中的《海关法》修订,职能机构进行了系统性调查、研究、讨论,广泛征求企业、学者、专家意见,值得高度赞赏肯定。同时,作为公民,特别是关联企业也要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一言不发,法规制度出来又横挑鼻子竖挑眼,我也非常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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