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19-12-30 13:18:57
“商检收费,海关归类“ 这是前些年关务界的流行语,尽管有戏谑成分,但也确实道出了企业最为受虐的两个痛点。
机构改革了,“商检收费”这个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但“海关归类”则“不屈不饶”,继续扮演着关企纷争的第一主角。
理论上,任何一个商品对应的税则编码只能是一个,但究竟是这一个还是那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归类主体的主观认知和规则运用。不然,世界海关组织也好,中国海关也罢,就不需要设立税则归类委员会这样的专业机构来研究讨论,有时甚至不得不采用投票方式来决定某类商品的具体归类编码,要不然,也不会出现”会飞的照相机“这样令世人脑洞大开的新概念。
近日接触到一个很有趣的新案例,和大家分享 某公司从东盟某国进口商品A,出口方相关机构认定的商品编码123456(假设性);签发了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根据自贸协定,享受零关税,正常进口数年,可谓岁月静好。 某日,口岸海关通知该企业,要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公司经营一直坚持合规守法,海关要稽查坦诚相迎。 稽查没几天就出结论,原先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不是123456,而是123465。企业向海关反复说明,解释,但最终海关还是不接受。商品归类决定权在海关,企业无奈,同意接受123465作为该商品的编码。 但没想到的是海关随即发出上千万元的补税决定,企业一下晕倒。 无论是123456还是123465,根据自贸协定,都是零关税,补税一说从何说起? 海关的答复铿锵有力: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编码是123456,公司实际进口的是123465,原先提交的所有产地证无效,应全额补税。 扯得有点过! 待心情平复,细细思量,觉得也不能怪执法的稽查关员。发现问题,追补税款原本就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只是站在企业角度,莫名其妙冒出来上千万税款,是不是太冤了呢?
左思右想,还是制度上的问题,因为自贸协定谈判代表怎么也难以想到类似这样的奇奇怪怪的问题。
但实践是最好的老师,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而不断完善制度便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
有鉴于此,我认为比较彻底、有效的解决之道是在自贸协定谈判当中,协议方应就出口和进口方对同一商品归类编码认定不一致情况下的原产地证书效力以及其他事项明确相应的处理条款,具体为:
1. 假如出口、进口双方行政机构归入不同编码的商品税率相同的,只要不涉及进口许可证和商品品质要求差异的、进口方应认定原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继续有效。毕竟该商品的原产地属性是得到官方确认了的,从自贸协定初衷出发,这样的处理对贸易方而言最为简便;
2. 如果归类差异导致税率差异的,应由进口方海关出具正式的决定文书并允许出口国根据该决定文书重新签发原产地证书并按照新的原产地证书适用相对应的进口税率;
3. 如果商品归类涉及过往的进口追溯,应该允许并接受出口方的追溯性原产地证的重新签发;
4. 为充分实现自贸协定的预期效果,出口方原产地签发机构应从便利贸易出发,协助贸易商完成产地证的重新签发替换;
5. 对协定双方就某类商品的归类产生分歧的,建议WCO参考国际贸易仲裁制度,建立一个公平、高效、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譬如以抽签方式,选定三位第三方归类专家以仲裁方式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定。
总之,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实施,自贸协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制度层面对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和实施进行完善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