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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说关事(97)管不了的干脆不管

作者:江小平发布时间:2020-05-06 17:22:23

管不了的干脆不管


        ---杂论中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新冠疫情全球肆虐,中国出口医疗物资急剧增加,其中一些产品因品质标准及认证要求不符合进口国要求,引起境外收货人、政府抱怨、指责甚至交涉。

商务部、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介入,严管严查。而众多出口企业面对陆陆续续出台的新规定,手足无措,部分机场出运物资积压。把刚刚完成关检融合的中国海关推到了风口浪尖!

政府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到什么程度为好?现行的中国海关商检制度的缺陷是什么?应该如何调整完善?笔者在此表达意见和观点如下。

01


政管理必定是适度和有限


传统经济下,只有交易者双方才是商品质量真正的责任方和关切方,其他譬如储存、运输、店铺、转售等等也都是民事性质的商务合作关系,除非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行政机构基本不介入。

随着技术发展,大规模生产的出现,作为制造、生产、销售的乙方和购买、消费的甲方呈现越来越明显的不平等,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新课题便摆到了各个国家政府面前,行政机关的强势介入也就成为必然。但由于商品的种类、数量实在太多,质量管理的难度实在太大以及行政管理资源的局限,到目前为止,即便是最发达国家,对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也是适度、有限的。一是管理范围基本限于关系普罗大众健康、安全、卫生以对及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重点商品,譬如药品、食品、 各类交通工具、游乐设施、电梯、压力容器、有毒生化品、易燃易爆品等;二是管理的内容主要限于商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公布;检验认证机构的资格标准以及检验认证程序的制定、公布;三是质量不合格情事的发现主要依靠消费者使用过程出现质量问题后的投诉、举报,主动出击型的行政检验较为少见;四是处具体某一商品的质量是否合规,基本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或行业专家组成的临时性组织进行认定;五是处罚不含糊,包括强制性召回、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公共预警等。

02


中国和发达国家在进出口商品管理制度上的差异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一跃成为“世界工厂" 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制造"行销全球,中国的商品质量管理在经历了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一系列惨重的挫折后也得到了全面的强化和提升,发达国家各项先进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都获得了很好的借鉴和实施,为中国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仔细考察,也不难发现,在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上,中国还是有不少的独特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 有单独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2. 法律赋予了中国海关对所有进出口商品质量实施管理的权力;而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不同程度的质量管控,其管理目的除了健康、卫生、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还时常当作非关税壁垒的工具,而像中国这样,由政府行政机构对出口商品自设质量门槛的十分罕见;

3. 中国海关自身承担大部分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工作 ;

4. 中国海关可以为其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

5. 中国海关直接对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


对以上这些制度的独特性,究竟该如何评价?我个人的观点是:弊多利少!理由如下:



1. 法律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实施管理的一揽子权力,但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如果和权力对应的责任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无疑于为自己挖了一个巨坑;

2. 这次医疗物资出现质量问题,外国为何找中国政府?因为你的法律规定了你要管,所以中国必须管、马上管,管好是你分内之事,管不好拿你是问;

3. 这次医疗物资质量问题管了,以后出现的所有出口商品质量问题都来找你如何应对?进出口商品这么多,质量认定这么复杂,哪个行政机构能够凭一己之力全部管起来并且管得住、管得好?

4. 有谁听说过中国的进口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找出口商,而是找出口国政府来解决的?


03



中国进出口商检制度独特性的历史渊源


为避免贸易纷争,国际贸易交易双方时常会共同指定一个具有公证性质的第三方对商品数量、质量进行验证并出具证书,作为履约及制止纷争的依据。解放前,上海滩上的“公估行"就属于这一性质的机构。新中国成立后,成立外贸部,对外贸易经营权全部收归其下属的十大外贸公司并以专门的商检局替代公估行,属于较为典型的计划经济产物。

建了庙,就要招和尚,和尚到位,扩大庙宇影响力,增加供奉收入便成了和尚的不二选择。上世纪末,中央启动机构改革,初定目标为商检、卫检、动植检三检合一基础上的关检融合,但遗憾的是三检合一完成后,关检融合因故没有实施,反而是三检合一后成立的的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一飞冲天,通过强制性境外发运地检验、法检目录调整、颁布《商检法》及《商检条例》等途径,扩大、强化了针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深度行政性介入,在管理权增加的同时,其下属企、事业机构的经济效益也让人垂涎欲滴。介绍以上这些背景情况,想说明的就是一点:中国海关所接受的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机构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制度遗产存在明显的部门利益局限性,如果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机构因为没有获得国家财政的全额行政经费拨款,必须通过制度安排获得一定的自我创收能力,多少还有点合理性的话,关检融合后成了海关的组成部分,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承担,这项制度的不合理性便更加突显。

04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应该如何优化



1. 海关不应该成为进出口商品的责任主体,海关再厉害,也难以承担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控责任,力有不逮,理当放弃;

2. 撤销全部进出口法检,明确海关不再承担出口商品质量管理职责;

3. 有限参与进口商品质量管理。具体为:

1) 有限参与涉及国民健康、安全、卫生以及环保的重点进口货类的质量管理;
2) 负责进口商品的单证验核,国际性的品质证书的联网核查;保留对进口货物品质、质量单货相符的权力,并明确将此作为商品质量管理上的震慑作用,而不是日常管理内容;
3) 根据国家相关质量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进口货物实施截留,协助主管行政机构监督收发货人按照质量监管部门要求履行质量合规义务; 

4. 把境外对华出口企业及商品注册备案工作职责移交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对应的主管部门;

5. 对海关现有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改制,质量检验工作全部交给社会;

6. 海关自身执法所需的商品质量认定通过委托第三方有偿提供方式实现;

7. 撤销《商检法》、《商检条例》,必须实施品质管理的,参照现有的进出口许可管理方式处理;

8. 利用《海关法》修订的契机,彻底完成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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