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贸易便利化评议

locationHome > 评议

评议

第一部分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精华热议第1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取性[总体评议]

精华热议1.公布[评议]

热议1.1.各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评议]


  • (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评议]
  • (b)任何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的适用税率;[评议]
  • (c)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规费和费用;[评议]
  • (d)海关商品归类或估价规定;[评议]
  • (e)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定;[评议]
  • (f)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评议]
  • (g)针对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的惩罚规定;[评议]
  • (h)申诉或复议程序;[评议]
  • (i)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的部分内容;[评议]
  • (j)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评议]

1.2.上述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以本国语言之外的语言公布或提供信息,但第2.2款规定除外。

精华热议2.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评议]

2.1.各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尽可能以适当的方式更新下列信息:

  • 热议(a)关于其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 ,包括申诉或复议程序,从而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业务步骤;[评议]
  • 热议(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评议]
  • 热议(c)咨询点的联络信息。[评议]

热议2.2.如有可能,第2.1a.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WTO官方语言之一提供。[评议]

热议2.3.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立法以及第1.1 款所指的其他内容。[评议]

精华热议3. 咨询点[评议]

3.1.各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维护一个或若干个咨询点,以回答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1.1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第1.1(a)项中所指需要的表格、单证。[评议]

精华热议3.2.为满足3.1款要求,针对相同的制度,同一关税同盟的成员或参与区域一体化的成员可在区域一级共同建立或维护咨询点。[评议]

3.3.鼓励各成员对答复咨询和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不予收费。如果收费,成员应将收费金额限制在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水平。[评议]

3.4.咨询点应在各成员设定的合理时限内答复咨询和提供表格、单证,该时限可因请求的性质或复杂程度而不同。[评议]

精华热议4. 通知[评议]

4.1.各成员应向根据第23条第1.1款建立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简称“委员会”)通知下列事项:

  • 精华热议(a)公布第1.1(a)至(j)项中所列内容的官方地点;[评议]
  • 精华热议(b)第2.1款所指的网站链接地址;[评议]
  • 精华热议(c)第3.1 款所指咨询点的联络信息。[评议]




精华热议第2条:评议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总体评议]

精华热议1.评议机会和生效前信息[评议]

1.1.各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向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拟议或修订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评议]

1.2.各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保证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新增或修订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生效前尽早公布或公开相关信息,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评议]

1.3.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税率的变更、具有减免性质的措施的变更、遵循1.1款或1.2款会影响效力的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措施、或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微调,均不在上述第 1.1 和1.2 款适用范围内。

2.磋商

热议各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或其关境内的其他利害相关方之间进行定期磋商。[评议]





精华热议第3条:预裁定[总体评议]

热议1.各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做决定的依据。[评议]

2.如申请内容存在下列问题,则该成员可拒绝对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 精华热议(a)已包含在申请人提交给任何政府部门、特别审裁法庭(注:英美法系特有的法院体系)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评议]
  • 精华热议(b)已由任何特别审裁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评议]

热议3.预裁定作出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作出原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或情形发生变化。[评议]

热议4.如预裁定被撤销、修改或废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该决定的依据。仅在预裁定的依据不完整、不正确、错误或存在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方可撤销、修改或废止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评议]

5.对于申请人而言, 预裁定对作出该裁定的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评议]

6.各成员应至少公布:

  • 热议(a)申请预裁定的条件,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评议]
  • 热议(b)作出预裁定的时限;[评议]
  • 热议(c)预裁定的有效期。[评议]

热议7.应申请人书面请求,各成员应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定的决定进行复议。[评议]

热议8.各成员应努力使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何信息予以公开,同时考虑保护商业秘密信息的需要。[评议]

9.定义和范围:

  • (a)预裁定是指一成员在申请项下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作出的书面决定,明确货物进口时下列事项所适用的待遇:
    • (i)货物的税则归类,及
    • (ii)货物的原产地;
  • (b)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裁定:
    • (i)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使用;
    • (ii)成员关于关税减免有关要求的适用性;
    • (iii)成员关于配额(包括关税配额)有关要求的使用;以及
    • (iv)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 (c)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正当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 (d)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关境内拥有法人代表或合法注册。此类要求应尽可能避免对预裁定的申请人类别加以限制,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上述要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别。




热议第4条:申诉或复议程序[总体评议]

1.各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其关境内拥有下列权利:

  • (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的行政机构提起行政申诉或复议;及/或[评议]
  • (b)提起司法诉讼或针对决定的审查。[评议]

2.一成员的立法可要求在司法诉讼或审查前进行行政申诉或复议。[评议]

3.各成员应保证以以非歧视的方式履行其申诉或复议程序。[评议]

4.各成员应保证,根据第1(a)项应作出的行政申诉或行政复议决定:

  • 精华热议(a)在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或[评议]
  • (b)无故拖延的,申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申诉、复议或向司法机关寻求其他救济。[评议]

5.各成员应保证向第1款所指人员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方便其在必要时提起申诉或复议。[评议]

热议6.应鼓励各成员将本条规定推广至海关以外的相关边境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评议]





精华热议第5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总体评议]

1.加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如成员为提高对通知或指令所涵盖的食品、饮料或饲料的边境监管或检查水平,保护其境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建立或保持对其有关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指令的机制,则通知或指令的发布、终止或中止的方式应适用以下原则:

  • 热议(a)该成员可酌情基于风险发布通知或指令;[评议]
  • 热议(b)该成员可发布通知或指令,从而使其仅统一适用于据以作出通知或指令的动植物检疫条件适用的入境地点;[评议]
  • 热议(c)如据以作出通知或指令的情形不复存在或情形变化后可用较低的贸易限制方式处理,则各成员应尽快终止或中止该通知或指令;以及[评议]
  • 热议(d)如成员决定终止或中止通知或指令,则应酌情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尽快公布终止或中止声明,或通知出口成员或进口商。[评议]

2.扣留

如申报进口的货物因需海关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检查而予以扣留,则成员应尽快通知承运人或进口商。[评议]

3.检验程序

热议3.1.一成员应请求,在对取自申报进口货物的样品的首次检验结果不利的情况下,可给予第二次检验的机会。[评议]

3.2.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公布可进行检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或向根据第 3.1 款获得二次检验机会的进口商提供这一信息。[评议]

热议3.3.如根据第3.1款进行了第二次检验,一成员在货物放行和结关时应考虑其结果,并可酌情接受此次检验的结果。[评议]





精华热议第6条:关于收取进出口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和处罚的原则[总体评议]

1.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原则

1.1 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于除进出口关税和GATT1994第3条范围内的国内税外的、成员所收取进出口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费和费用。

1.2 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第1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适用的规费和费用、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热议1.3 除紧急情况外,在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布与生效之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此类规费和费用在有关信息公布前不得适用。[评议]

1.4 各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种类。[评议]

精华热议2.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与海关业务办理有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特定原则[评议]

2.1.与海关业务办理有关的规费和费用:

  • 热议(i)应限定在对所涉特定进口或出口操作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服务的大致成本以内;且[评议]
  • 热议(ii)如有关规费和费用是针对海关处理货物直接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则无需与特定进口或出口作业相关联。[评议]

3.处罚原则

热议3.1.就第3款而言,“处罚”应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行为而作出的处罚。[评议]

3.2.各成员应确保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行为的处罚仅针对其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评议]

热议3.3.处罚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并应与违反程度和严重性相符。[评议]

3.4.各成员应确保采取措施以避免:

  • 热议(a)在处罚的认定和收缴、关税的确定和征收方面 出现利益冲突;及[评议]
  • 热议(b)激励与第3.3款要求不符的处罚的认定和收缴。[评议]

热议3.5.各成员应确保对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进行处罚时向被处罚人出具书面说明,列明违法性质和据以规定处罚金额或幅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程序。[评议]

3.6.如当事人在成员海关发现其违反行为前自愿向海关披露其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则鼓励该成员在确定对其的处罚时,适当考虑将此事实作为可能的减轻因素。[评议]

热议3.7. 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对第3.1 款所指的对过境运输的处罚。[评议]





精华热议第7条:货物放行与结关[总体评议]

精华热议1.抵达前业务办理[评议]

1.1.各成员都应采用或维持程序,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办理海关业务,以期在货物抵达后加快放行。[评议]

1.2.各成员应酌情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单证,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单证。[评议]

精华热议2.电子支付[评议]

各成员应在可行的限度内,采用或维持程序,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支付海关对在进口和出口时收取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评议]

精华热议3.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评议]

3.1.如果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确定不能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作出,或不能在货物抵达后尽快作出,在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各成员应维持程序,允许在相关税费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评议]

精华热议3.2.作为此类放行的条件,成员可要求:[评议]

  • 精华热议(a)支付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已确定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对尚未确定的任何数额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适当形式提供担保。或[评议]
  • 热议(b)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供担保。[评议]

3.3.此类担保不得高于该成员所要求的担保货物最终应支付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金额。[评议]

3.4.如已发现应予以货币处罚或罚金的违法行为,则可要求对可能实施处罚和罚金提供担保。[评议]

3.5.第3.2和3.4款所列担保应在不再需要时予以退还。[评议]

热议3.6.本条规定不得影响成员对货物进行审查、扣留、扣押或没收或以任何与其WTO权利和义务不相冲突的方式处理货物的权利。[评议]

精华热议4.风险管理[评议]

4.1.各成员应尽可能建立或维持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评议]

4.2.各成员在设计和运用风险管理时应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评议]

4.3.各成员应将海关监管及在可能的限度内的其他相关边境监管集中在高风险货物上,对低风险货物加快放行。作为其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各成员还可随机选择货物进行此类监管。[评议]

热议4.4.各成员可将通过选择性标准进行的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依据。此类选择性标准可特别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与品名、原产国、货物装运国、货值、贸易商守法记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评议]

精华热议5.后续稽查[评议]

热议5.1.为加快货物放行,各成员应采用或维护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评议]

热议5.2.各成员应基于风险,可包括适当的选择性标准,选择后续稽查的当事人或货物。后续稽查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如当事人接受后续稽查且稽查已得出结论,则应立即将稽查结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出结论的理由告知被稽查人。[评议]

热议5.3.在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可用于进一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评议]

热议5.4.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实施风险管理时使用后续稽查结论。[评议]

精华热议6.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评议]

6.1.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的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使用诸如世界海关组织(“WCO”)《放行时间研究》等工具。[评议]

热议6.2.鼓励各成员与委员会分享其在测算平均放行时间方面的经验,包括所使用的方法、发现的瓶颈问题及对效率产生的任何影响。[评议]

精华热议7.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评议]

热议7.1.各成员应根据第7.3 款给予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下称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一成员可通过所有经营者均可获得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便利措施,而无需制定单独计划。[评议]

热议7.2.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资格的特定标准应与遵守一成员的法律、法规或程序所列要求或未遵守的风险相关。[评议]

  • (a)该标准应予以公布,可包括:
    • 热议(i)遵守海关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当记录;[评议]
    • 热议(ii)允许进行必要内部控制的管理记录系统;[评议]
    • 热议(iii)财务偿还能力,包括适当提供足够的担保或保证;及[评议]
    • 热议(iv)供应链安全。[评议]
  • (b)该标准不得:
    • 热议(i)被设计或实施为在适用相同条件的经营者之间给予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评议]
    • 热议(ii)在可能的限度内,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评议]

热议7.3.根据第7.1款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措施中的3条措施:[评议]

  • (a)酌情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
  • (b)酌情降低实际查验的比例;
  • (c)酌情加快放行时间;
  • (d)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
  • (e)使用总担保或减少担保;
  • (f)在特定时间内对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及
  • (g)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地点办理货物结关。

热议7.4.鼓励各成员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如存在此类标准,除非此类标准对实现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不适当或无效果。[评议]

热议7.5.为加强向经营者提供的便利措施,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通过谈判互认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的可能性。[评议]

热议7.6.各成员应在委员会范围内就有效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交流相关信息。[评议]

精华热议8.快运货物[评议]

热议8.1.各成员应采纳或维持程序,在实施海关相应监管的同时,对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应申请人请求快速放行。 如成员采用限制申请人的标准,则该成员可在公布的标准中明确快运货物申请获得第8.2款所述待遇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应:[评议]

  • (a) 在满足该成员在特定设施中办理此类业务要求的情形下,提供与处理快运货物相关的充足基础设施并支付海关费用;
  • (b)在快运货物抵达前,提交放行所需的信息;
  • (c)将所确定的费用限于为提供第8.2款所述待遇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之内;
  • (d)通过使用内部安保、物流和自提取到送达的追踪技术,对快运货物保持高度控制;
  • (e)提供自提取到送达的快速运输;
  • (f)承担向海关支付货物全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责任;
  • (g)在遵守海关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拥有良好记录;
  • (h)遵守与有效执行成员法律法规和程序性要求直接相关的、特别与第8.2款中所述待遇相关的其他条件。

8.2.在符合第8.1和8.3款的前提下,各成员应:

  • 热议(a)最大限度减少依照第10条第1款放行快运货物所需的单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规定对某些货物根据一次性提交的信息予以放行;[评议]
  • 热议(b)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当快运货物抵达后尽快放行,但条件是放行所需信息已提交;[评议]
  • 热议(c)努力将第8.2(a)和(b)项中的待遇适用于任何重量或价值的货物,同时认可允许一成员要求额外入境程序,包括申报、证明单证及支付关税和国内税,并根据货物种类限制此种待遇,但条件是此种待遇不仅限于诸如文件等低值货物;及[评议]
  • 热议(d)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某此规定货物之外,规定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与以GATT1994第3条一致的方式适用于进口的国内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不受本条约束。[评议]

热议8.3.第8.1和8.2款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扣留、扣押、没收或拒绝入境或实施后续稽查的权力,包括使用风险管理系统相关的权力。此外,第8.1和8.2款不得妨碍一成员作为放行的条件,要求提交额外信息和满足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的权力。[评议]

精华热议9.易腐货物[评议]

9.1.为防止易腐货物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各成员应对易腐货物规定如下:

  • (a)通常情况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放行;及[评议]
  • (b)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在海关和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工作时间之外予以放行。[评议]

9.2.各成员安排任何可能要求的查验时,应适当优先考虑易腐货物。[评议]

9.3.各成员安排或允许进口商安排在易腐货物放行前予以妥善储藏。该成员可要求进口商安排的任何储存设施均已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指定。货物运至该储藏设施,包括经授权的经营者运输该货物,可能需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该成员应进口商请求,在可行并符合国内立法的情况下,规定在此类储藏设施予以放行的任何必要程序。[评议]

热议9.4.如易腐货物的放行受到严重延迟,应书面请求,进口成员应尽可能对延迟原因作出回应。[评议]





精华热议第8条:边境机构合作[总体评议]

1.各成员应确保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和机构相互合作并协调行动,以便利贸易。[评议]

2.各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

  • (a)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协调;
  • (b)程序和手续的协调;
  • (c)共用设施的建设与共享;
  • (d)联合监管;
  • (e)一站式边境监管站的设立。




第9条: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

各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在所有法定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允许进口货物在其关境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从入境地海关转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关境内另一海关。[评议]





精华热议第10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总体评议]

精华热议1.手续和单证要求[评议]

热议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评议]

  • 热议(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特别是易腐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评议]
  • 精华热议(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评议]
  • 精华热议(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评议]
  • 精华热议(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评议]

1.2.委员会应酌情制定成员分享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

精华热议2.副本的接受[评议]

热议2.1.各成员应尽量接受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所要求的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评议]

热议2.2.如成员的政府机构已持有此单证的正本,在可行的情况下,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机构应接受来自拥有单证正本部门的纸质或电子副本以替代正本。[评议]

2.3.一成员不得要求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作为进口的一项要求。[评议]

精华热议3.国际标准的使用[评议]

热议3.1.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鼓励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的手续和程序的依据。[评议]

3.2.鼓励成员在其资源限度内,参加相应国际组织对有关国际标准的准备和定期审议。

3.3.委员会应酌情制定供各成员分享实施国际标准的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委员会还可邀请相关国际组织讨论其关于国际标准的工作。委员会可酌情确定对成员具有特殊价值的特定标准。

精华热议4.单一窗口[评议]

热议4.1.成员应尽力建立或保持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单一接入点向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或数据要求。待主管机关或机构审查单证和/或数据后,审查结果应通过该单一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评议]

精华热议4.2.如单证和/或数据要求已通过单一窗口接收,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不得提出提交相同单证和/或数据的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或其他已公布的有限例外情况下。[评议]

4.3.成员应将单一窗口的运行细节通知委员会。

精华热议4.4.在可能和可行的限度内,成员应使用信息技术支持单一窗口。[评议]

精华热议5.装运前检验[评议]

精华热议5.1.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评议]

精华热议5.2.在不妨碍各成员使用第5.1款所涵盖范围外的其他形式的装运前检验权力的前提下,鼓励各成员对装运前检验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要求。[评议]

精华热议6.报关代理的使用[评议]

精华热议6.1.在不妨碍一些成员目前对报关代理维持特殊作用的重要政策关注的同时,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各成员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报关代理。[评议]

精华热议6.2.各成员通知和公布其关于报关代理的使用的措施。任何后续修改均应尽快通知委员会并予以公布。[评议]

精华热议6.3.对于报关代理的许可程序,各成员应适用透明和客观的规定。[评议]

7.共同边境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精华热议7.1各成员应,在符合第7.2款的前提下,在其全部关境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评议]

7.2.本条不得妨碍成员:

  • (a)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类型或其运输工具区分程序和单证要求;
  • (b)根据风险管理区分货物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 (c)区分程序和单证要求以提供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的全部或部分免除;
  • (d)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数据或办理业务;或
  • (e)以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区分其程序和单证要求。

精华热议8.拒绝入境货物[评议]

精华热议8.1.如拟进口货物因未能满足规定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法规或技术法规而被成员主管机关拒绝,则该成员应在遵守和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进口商将拒绝入境货物重新托运或退运至出口商或出口商指定的另一人。[评议]

精华热议8.2.如根据第8.1款给出此种选择权而进口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该权利,则主管机关可采取另一种方法以处理此种违规货物。[评议]

精华热议9.货物暂准进口和进境和出境加工[评议]

9.1.货物暂准进口

  • 精华热议如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境,并计划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且除因该货物的用途所造成的正常折旧和损耗外未发生任何变化,则各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该货物运入其关境,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缴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评议]

9.2.进境和出境加工

  • 精华热议(a)各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货物进境和出口加工。允许出境加工的货物可依照该成员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免缴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后复进境。[评议]
  • (b)就本条而言,“进境加工”一词指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出口的货物据以有条件运入一成员关境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缴进境关税和国内税或有资格获得退税的海关程序。
  • (c)就本条而言,“出境加工”一词指在一成员关境内自由流通的货物据以暂时出口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复进口的海关程序。




精华热议第11条:过境自由[总体评议]

1.成员实施的与过境运输有关的任何手续或程序:

  • 热议(a)如其适用的情形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其适用的情形或目标发生变化,可以使用贸易限制程度更低的其它合理方式处理,则应予取消;[评议]
  • 热议(b)其适用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评议]

热议2.过境运输不得以收取对过境征收的规费或费用为条件,但运输费用或过境所产生的行政费用或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费用除外。[评议]

热议3.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设立对过境运输的任何自主限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此规定不妨碍与管理过境相关的且与WTO规则相一致的现行或未来国内法规、双边或多边安排。[评议]

热议4.各成员给予经由其他成员关境过境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此类产品在不经该成员关境而自其原产地运至目的地的情况下所应给予的待遇。[评议]

热议5.鼓励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为过境运输提供物理隔离的基础设施(如通道、泊位及类似设施)。[评议]

热议6.不得在与过境运输相关的手续、单证要求和海关监管上增加不必要的负担,除非为以下目的:[评议]

  • (a)确认货物;及
  • (b)确保符合过境要求。

热议7.一旦货物进入过境程序并被获准自一成员关境内始发地启运,直至其在该成员关境内的目的地结束过境,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评议]

热议8.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评议]

热议9.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过境单证和数据的提前提交和处理。[评议]

热议10.一旦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关境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则该海关应立即办结过境手续。[评议]

热议11.如成员对过境运输要求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适当货币或非货币 手段提供担保,则此种担保应仅限于为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评议]

热议12.一旦该成员确定其过境要求已得到满足,则应立即解除担保。[评议]

热议13.各成员应以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形式允许同一经营者为其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允许其担保不予解除,续展至后续货物。[评议]

热议14.各成员应公布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单笔交易担保,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包括多笔交易担保。[评议]

热议15.在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或在使用担保不能保证海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的情况下,各成员可要求对过境运输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适用于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的一般规定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评议]

热议16.成员应尽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但不仅限于达成下列内容的谅解:[评议]

  • (a)费用;
  • (b)手续和法律要求;以及
  • (c)过境体制的实际运行。

17.各成员应尽可能指定一个国家层面的过境运输协调人,以处理其他成员提出的与过境运输正常运作有关的的所有咨询和建议。





精华热议第12条:海关合作[总体评议]

精华热议1.促进守法和合作的措施[评议]

1.1.成员同意下列事项具有重要意义:确保贸易商知晓守法义务、鼓励自愿守法以允许进口商在适当情况下自我纠错而免予处罚,以及对违法贸易商实施更为严厉的措施。

1.2.鼓励成员分享海关规定得以遵守方面最佳实践的信息,包括通过委员会分享这些信息。鼓励成员在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和支持中开展合作,以达到管理守法措施并提高其有效性的目的。[评议]

2.信息交换

2.1.应请求,并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在有合理理由怀疑的确认案件中进口或出口申报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为核实该申报,应交换6(b)或(c)项所列信息。

2.2.各成员应将其用于信息交换的联络点的详细信息通知委员会。

3.核实

某成员仅在其对某进口或出口申报已采取适当的核实程序并已检查可获得的相关单证后,方可向其他成员提出提供信息的请求。

4.请求

4.1.请求方成员应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以相互议定的WTO工作语言或其他议定的语言向被请求方成员提出书面请求,内容包括:

  • (a)所涉事项,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包括确认与有关进口申报相对应的出口申报号码;
  • (b)请求方成员寻求信息或单证的目的,如在可知的情况下,附己方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c)如被请求方成员提出要求,在适当时机对其所作核实予以确认;
  • (d)请求提供的具体信息或单证;
  • (e)提出请求的主管机构的身份鉴证;
  • (f)请求方成员规范保密信息和个人数据收集、保护、使用、披露、保留及处置的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中所援引的条款;

4.2.如请求方成员无法满足第 4.1 款的任何规定,则其应在请求中加以说明。

5.保护和保密

5.1.在符合第5.2款的前提下,请求方成员应:

  • (a)对被请求方成员提供的所有信息或单证严格保密,并至少给予与被请求方成员按第 6.1(b)或 6.1(c)项所描述的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规定的同等水平的保护和保密性;
  • (b)仅向处理所涉事项的海关提供信息或单证,并仅限于为请求中所列明的目的而使用该信息或单证,除非被请求成员书面同意用于其他目的;
  • (c)未经被请求方成员的明确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信息或单证;
  • (d)不得将未经被请求方成员验证的信息或单证用作在任何指定情况下减轻疑问的决定性因素;
  • (e)尊重被请求方成员针对特定案件关于保留和处置保密信息或单证和个人数据所设置的任何条件;以及
  • (f)应请求,将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或单证就相关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通知被请求方成员。

5.2.如请求方成员根据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可能无法遵守第 5.1 款的任何规定,则请求方成员应在请求中予以说明。

5.3.被请求方成员对于根据第 4 款收到的任何请求及核实信息,应给予至少与其自身类似信息相同水平的保护和保密性等级。

6.信息的提供

6.1.在遵守本条的前提下,被请求方成员应尽快:

  • (a)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书面答复;
  • (b)提供进口或出口申报中所列具体信息,或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提供申报本身,并附要求提出请求成员给予的保护和保密性等级的描述;
  • (c)如提出请求,提供用于证明进口或出口申报的单证中具体信息,或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提供单证本身: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以及提单,以单证提交的形式提供,无论纸质或电子形式,并附要求请求方成员给予的保护和保密性等级的描述。
  • (d)确认所提供单证为真实副本;
  • (e)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提出请求之日起 90 天内提供信息或对请求作出答复。

6.2.被请求方成员可根据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在提供信息之前要求得到以下保证,即未经被请求方成员的明确书面许可,特定信息不被用作刑事调查或司法诉讼以及非海关诉讼的证据。如请求方成员无法满足该要求,则应向被请求方成员予以说明。

7.对请求的迟复或拒绝

7.1.在下列情况下,被请求方成员可对提供信息的请求予以迟复或全部或部分拒绝,并应通知请求方成员迟复或拒绝的理由:

  • (a)与被请求方成员的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所反映的公共利益相抵触。
  • (b)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禁止发布该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应向请求方成员提供相关具体引文的副本;
  • (c)提供信息将妨碍执法或者干扰正在进行的行政或司法调查、起诉或诉讼;
  • (d)管辖保密信息或个人数据的收集、保护、使用、披露、保留和处理的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要求必须获得进口商或出口商同意,而未获同意;
  • (e)提供信息的请求在被请求方成员关于保留单证的法律规定失效后收到。

7.2.在第 4.2、5.2 或 6.2 款规定的情形下,是否执行此请求应由被请求方成员自行决定。

8.对等

如请求方成员认为,若被请求方成员提出类似请求,其本身无法满足,或其尚未实施本条,则应在请求中说明该事实。是否执行此请求应由被请求方成员自行决定。

9.行政负担

9.1.请求方成员应考虑被请求方成员答复其信息请求所涉资源和成本。请求方成员应考虑寻求请求获得答复的财政利益与被请求方成员为提供信息所付出努力之间的均衡性。

9.2.如某被请求方成员自一个或多个请求方成员处收到数量庞大的提供信息请求,或信息请求范围过大,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满足此类请求,则该成员可要求该一个或多个请求方成员列出优先顺序,以期在其资源限度内议定一可行的限额。如未能达成共同议定的方式,则此类请求的执行应由被请求方成员根据其自身优先排序结果自行决定。

10.限制

不得要求被请求方成员:

  • (a)修改其进口或出口申报的格式或程序;
  • (b)要求提供第6.1.c.款所列随进口或出口申请提交单证以外的单证;
  • (c)为获得信息而发起咨询;
  • (d)修改保留此类信息的期限;
  • (e)要求对已采用电子格式的单证提供纸质单证;
  • (f)翻译信息;
  • (g)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 (h)提供可能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

11.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11.1.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条款项下关于交换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条件的情形,收到信息的请求方成员应迅速将此类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的详细情况通知提供信息的被请求方成员,同时:

  • (a)采取必要措施弥补其违反行为;
  • (b)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来的任何违反行为;以及
  • (c)将(a)和(b)项采取的措施通知被请求方成员。

11.2.被请求方成员可暂停履行本条项下对请求方成员的义务,直至第11.1款中所列措施已被采取。

12.双边和区域协定

12.1.本条任何规定不得禁止一成员达成或维持关于海关信息和数据共享或交换的双边、诸边或区域协定,包括自动或在货物抵达前等以安全快速为基础的此类协定。

12.2.本条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一成员在此类双边、诸边或区域协定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也不管辖根据其他此类协定项下的海关信息和数据交换。

第二部分 中国的贸易便利化议题

1. 执法统一性.[评议]

2. 加工贸易.[评议]

3. 保税制度.[评议]

4. 区域通关一体化.[评议]

5. 自贸区.[评议]

6. 特殊监管区.[评议]

7. 审价.[评议]

8. 通关无纸化.[评议]

9. 单一窗口.[评议]

10. 海关行政处罚.[评议]

11. 跨境电子商务.[评议]

12. 舱单.[评议]

13. 汇总征税.[评议]

14. 三互、三个一.[评议]

15. 信息化建设.[评议]

16. 办公时间.[评议]

17. 其他.[评议]

忘记密码?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