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locationHome > 平说关事

平说关事

第124期 ·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设备复进口相关规定应予修改

作者:北京睿库发布时间:2022-01-20 10:04:52


【按】2019年起,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中国报关协会三机构共同发起“睿库杯"贸易便利化暨口岸营商环境有奖征文活动,得到海关系统与外贸领域专业人士的积极响应,其中的部分文稿对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完善海关政策制度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决定通过《平说关事》这个平台把评审小组成员认为最有参考借鉴价值的部分挑选出来,以期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重视并最终推动合理化建议的吸收采纳。


图片
作者及单位
王霆轩 上海海关


图片
所涉职能部门及具体事项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


图片
核心观点

现规定要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及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复运进境。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照章征税。由于中国对外工程承包最近十数年间迅猛发展,很多企业在多个不同国家同时开展项目建设,项目之间的设备调配使用成为常态,加上对外承包工程实施受到所在国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力、地质条件、气候及环境等诸多方面影响,不能按合同期限交付比例很高,海关对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复进口的施工设备照章征税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图片
涉及企业范围

所有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


图片
影响程度

企业因多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复运进口的,海关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很大困扰,导致部分有价值的设备干脆弃置境外。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急切期盼有关部门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图片
征文全文

点击阅读全文


图片
信息反馈
有关部门对以上建议一旦给出反馈意见,将通过本公众号及时披露。


忘记密码?

扫码关注微信